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难题及完善路径

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难题及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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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难题及完善路径摘要:作为法制“舶来品”的庭前会议制度,囿于立法粗简,在实践中存在适用率低、启动方式、参与主体、适用范围不统一、法律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尚未有效发挥承载的价值。唯有以程序正义为指引,肯定其司法属性,重构制度框架,明确法律效力,方可起到纯化庭审,促进公正和效率实现之作用。关键词:庭前会议诉讼价值完善路径证据展示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几年来,该制度的运行远未达到预期效果。鉴于此,有必要检视实践中的难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一、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难题《刑事诉讼法》18

2、2条第2款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的雏形,即使有司法解释的填充,也难掩粗疏,离程序化、精细化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加之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规定上的“欲言又止”,更是制约了该制度价值的实现。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层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适用率低庭前会议适用率低是各地反映的普遍问题。根据抽样调查,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仅有1%的案件进行了庭前会议。[1]2013年,京沪两地各有81件、40件公诉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分别占两地同期公诉案件的1.2%、0.6%o[2]笔者所在的检察机关辖区,从2013年至2016年,向人民法院提起

3、公诉案件6789件,只有51件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占比为0.73%,形成“法院庭长不提倡、检察机关不推动、办案法官不愿意、诉讼参与人不指望”的尴尬局面。(二)启动方式不统一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审判人员可以启动庭前会议,但并未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等有庭前会议的启动权。于是,各地司法机关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如福建省三明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关于公诉案件庭前会议的暂行规定(试行)》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前会议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法院依职权启动、依检察机关的建议启动和依当事人、辩

4、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三种方式。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检察院《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实施细则(试行)》则只规定了依建议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两种方式。[3]由于对法律规定的内涵理解不一,加之各地的规定不同,导致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不统一,随意性较大。(三)适用范围不统一关于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其限定为四类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各地均

5、在此范围上有所扩展,包括“当事人及其家属情绪不稳,可能引发涉检、涉法上访的案件”;'‘被告人和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另外,对于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否适用庭前会议等,也存在不少争议。(四)主体范围不统一关于庭前會议的参与主体,实践分歧主要有:一是作为庭前会议主持者的“审判人员”,是否必须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何种情况下可以由非合议庭的审判人员主持。二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通知被告人到场。至于在何种

6、情形下应该通知被告人到场没有规定,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告人参与权的完全排斥等问题。三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可否召开庭前会议,是否应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五)法律效力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会议可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至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语焉不详。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直接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有无确定效力认识不统一。有意见认为,庭前会议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就其议定的事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也有意见认为,庭前会议只是为控辩双方对程序性问题发表意见提供一个平台而已,会议的结果并无法律效力。法律效力的不

7、明确,是庭前会议制度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二、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路径庭前会议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司法机关对庭前会议性质认识偏差;二是立法规定简略,无可操作性;三是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观念的禁锢。因此,完善庭前会议制度,需要从明确司法属性、重构制度框架、确认法律效力等方面着手。(一)明确庭前会议的司法属性庭前会议制度承载着公正与效率的两大价值。庭前会议意图通过将法官与公诉人、法官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庭前沟通程序制度化,将这种沟通程序设置在一个公平、公开、透明的程序机制之下,能够

8、排除单方接触过程中的人情因素和非理性因素,限制其对实体公正的不当影响,也满足了程序自身公正性的价值要求。[4]通过将庭前会议植于起诉和审判程序之间,打破了我国原有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并在庭前为控辩双方搭建了互相接触、表达意见和合作对抗的平台,一方面纯化庭审功能,让庭审集中解决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而不受程序性问题的羁绊,提高庭审质量。另一方面,确保庭审的集中化。通过为庭审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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