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业务备忘录第1号--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申请复核(2014年12月修订)

债券业务备忘录第1号--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申请复核(2014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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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业务备忘录第1号——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申请复核(2014年修订)(2010年7月9日制定,2012年8月16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12月12日第二次修订)为规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申请复核等相关业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一、适用范围本业务备忘录的适用范围与《债券上市规则》第1.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同。二、暂停上市(一)发行人首个会计年度亏损,且预计下一个会计年度

2、将继续亏损的,应当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披露债券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且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显示其确实亏损的,本所自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债券实施停牌,并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债券上市交易。(二)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发行人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对债券实施停牌,并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债券上市交易:1.发行人有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人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未按

3、照核准或者批准的用途使用;4.发行人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停牌期间,债券的派息及到期兑付工作仍按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告中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四)本所作出暂停债券上市交易决定的,应当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决定》。发行人应当在收到前述决定后及时披露《暂停上市公告》。(五)发行人披露的《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51.暂停上市债券的简称、证券代码及暂停上市起始日;2.本所关于债券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3.发行人董事会关于债券暂停上市期间转让服务的计划和安排;4.发行人董事会

4、关于争取恢复债券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5.债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6.暂停上市期间发行人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7.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六)暂停上市期间,债券的派息及到期兑付工作仍按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告中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七)债券被本所暂停上市后,发行人可以按照《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向本所申请为该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八)发行人未在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告及文件中就债券终止上市作出后续安排的,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债券暂停上市决定时,与债券上市推荐人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如果债券

5、终止上市,由发行人委托该上市推荐人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公司提供终止上市后债券的托管、登记等相关服务。协议签署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三、恢复上市(一)发行人因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导致其债券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发行人可以在暂停上市后首个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债券上市的书面申请:1.该年度报告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2.该年度报告显示发行人实现盈利。(二)发行人因最近二年连续亏损之外的情形导致其债券被暂停上市的,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前述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该等情形消除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

6、复上市的书面申请。(三)申请恢复上市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1.恢复上市申请书;2.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3.法律意见书;4.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含主体和债项评级)。(四)《恢复上市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2.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3.发行人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分析及预测;4.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发行文件披露的风险已消除的,应当5予以说明;5.发行人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和依据;6.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有权决策部门的决议;7.债券是否存在《关于对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等相关事项

7、的通知》规定的需要实行风险警示的情形或者符合撤销风险警示的条件的说明。(五)《恢复上市推荐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2.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发行文件披露的风险已经消除的,应当予以说明;3.发行人经营能力和还本付息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分析及预测;4.发行人是否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和依据;5.债券是否存在需要实行风险警示的情形或者符合撤销风险警示的条件的说明;6.表述明确的推荐意见。(六)《法律意见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2.发行人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和法律依据;3.债券是否存在需要实行风

8、险警示的情形或者符合撤销风险警示的条件的说明;4.表述明确的结论意见。(七)本所在收到恢复上市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该债券上市交易。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同意债券恢复上市决定的,向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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