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行办法

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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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行办法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富阳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农村土地承包(不包括林地纠纷,下同)的下列纠纷:(一)因承包人不履行承包义务引发的纠纷;(二)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置换等引发的纠纷;(三)因分家、离婚等原因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引发的纠纷;(四)因发包方违反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引发的纠纷;(五)其他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纠纷。第三条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他方式获得土地承包权的当事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当事人。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当事人;由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的,村民小组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当事人。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合法

3、权益的原则;(二)公正、公平、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三)以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四)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五)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除尘滤布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六)纠纷难以及时处理时,应坚持先恢复生产、后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委员会第六条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及必要的设施和经费来源。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或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4、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市农村工作部门的代表;(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三)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四)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代表;(五)市妇女联合会的代表;(六)认为需要列入的其他部门的代表。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各方选派,主任由市农村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农村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其他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的任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文公布。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

5、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第十条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下属单位市农经总站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日常工作;(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四)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其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

6、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有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对于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庭进行。第十三条仲裁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7、告知当事人。第十五条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第十七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原承包人以外的实际耕种人、接受流转方等与纠纷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但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8、应当推选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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