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老吉、加多宝之争看我国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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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王老吉、加多宝之争看我国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商标的概念也已经逐渐为人们所熟知,出现了一般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分类,但有关于商标的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前一段时间在电视与网络上闹的沸沸扬扬的加多宝集团与广药集团争夺“王老吉”商标的事件终于暂时落下帷幕,但关于巨额赔偿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留下给人们的是有关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思考。本论文以此为契机,介绍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以及对赔偿计算方式的建议与思考。关键词损害赔偿商标权一般赔偿原则法定赔偿2012年的商标权益的争论

2、焦点,是价值1080亿元的中国第一商标案:“王老吉”事件:近期加多宝投放的电视广告中,着重突出“正宗凉茶加多宝出品”,对于加多宝正在“去王老吉化”的现象起源于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对于“王老吉”商标权的争夺。1997年,香港鸿道集团通过与广药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国内销售红罐王老吉,然而随着广药集团总经理的李益民即被调查出在收受加多宝300万港币贿赂,案发后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广药集据此认定,王老吉商标被李益民“严重贱租”了。因此广州药业发布公告称,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补

3、充协议无效,但既然此前签订的关于延期至2013和2020年的两份补充协议无效,那么就意味着从2010年至今,加多宝生产红罐王老吉的行为均构成了侵权,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本案中的侵权损害赔偿究竟该如何计算?就引出了今天要探讨的主题,我国对商标权的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的规定一般都采取补偿的原则,即赔偿应当足以补偿权利人受到的损失。根据《商标法》第56条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原则,其中第一款规定了确定赔偿额的一般原则:1、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

4、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成绩计算。即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2、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请求赔偿在侵犯商标权纠纷中,侵权人无偿利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所赚取的利益属于属于非法获利的范畴,而其侵权行为又给商标权人造成了经济实施,在原告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证明时,以被告从事侵权行为获

5、取的经济利益作为原告的损失数额,应当说是恰当的;第二款规定了法定赔偿原则:在发生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时,在一些案件中,原告既无法证明其损失的大小,也无法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也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以供参考,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这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可以采用法定赔偿来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内,由人民法院确定具体的赔偿额。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商标法在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存在弊端:1、法定赔偿数额的上下限问题。对于法定赔偿数额的具体规定,见于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6、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最终确定的侵权赔偿额不得超过50万元。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标权在企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中发挥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之前的有关商标权法定赔偿额上限的规定已不能满足权利人的请求,无法公平的地护权利人的权益。2、法定赔偿数额的幅度问题。对于商标案件,由于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不同,存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一般商标等,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也不能一致。因此,现行法律对于法定赔偿数额的规定过于简单,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判决数额畸高畸低的情形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3、过失侵

7、权与故意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注册商标,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注册商标不可能为社会公众都知晓,这既给侵权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又给如何确定在发生商标侵权后,判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商标法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从如下方面入手:1、提高法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在商标法中对于法定赔偿数额的认定,不仅应当对法定赔偿数额的上下限作出合理认定,而且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50万的赔偿上限已经很难符合当前的经济市场水平,应当相应的提高赔款上限。2、区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对故意侵权或过失侵权

8、的损害赔偿分别予以规定,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而且对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进行明确的区分,有利于权利人选择合理的赔偿方法,在诉讼中准确提出赔偿金额;同时也有利于法官准确、及时判案,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并且可以为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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