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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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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少裁决量是死刑改革方向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引起社会极大反响。此番刑法修正之所以引人瞩目,一是因为它涉及到要不要在刑法上增设诸如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社会各界颇为关注的“热点”新罪名;二来还牵涉到诸多刑法总则中刑罚适用标准的调整。尤其突出的是曾被认为最为敏感以往只能在学术圈内方可讨论的部分犯罪死刑的废除问题。根据中国新华社报道,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考虑取消15种犯罪中最高刑为死刑的设置,这些犯罪绝大多数属于非暴力型的经济、财产
2、和治安犯罪。其中,包括广为人知的几类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常见多发的盗窃等罪。而像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等犯罪的死刑,还是前些年中国刑法典修订时新增设的刑罚种类,死刑立法和实际适用的时间不算很长,至今才十多年。对法律草案中提及的死刑削减量,各方议论较多,反响强烈。据统计,它们己经占到中国目前刑法规定的死刑总量的19.1%,接近20%,其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可以说前所未有。加之此前的法案起草工作一直处于严格“保密”状态,给社会释放信息不多,所以,拟予修改的消息一出,便
3、引发国内甚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人们对死刑较大幅度的废除似乎尚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大多感到较为突然。中国目前暂不实行死刑判决数据的对外公告制度,因此,人们尚无法确切地知晓拟废兄刑的15种犯罪在过往的实际处刑情况,亦无法进行纵向犯罪轻重及其态势的比较。不过,根据笔者在中国上海司法机构多年任职的经验,可以大致做出判断,此次提出拟废死刑的15种经济、财产、治安类犯罪,在以往很多年的司法操作中,死刑的适用量已经锐减,或者即使还有少量适用,也广受争议。个别罪名,在中国法院系统中甚至从来就没有判过一个死刑。
4、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中国自1982年设立并规定最高刑为死刑以来,不仅罪名适用量极少,而且没有死刑判决,死刑设置其实形同虚设。又比如常见多发的盗窃犯罪,早在中国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立法者对它的死刑适用就做了严格限制,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条件必须是“盗窃金融机构”财物或者“盗窃珍贵文物”,而且必须是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法学界甚至认为必须达到犯罪成功时方属死罪。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盗窃罪也没有判过死刑,而且没有因此出现过犯罪率持续攀升的局面。这也从实证的角度说明了对一些非暴力性犯罪逐步取消死刑,已经具备了
5、条件。削减死刑罪名、减少死刑裁决,应该成为中国死刑改革的一个基本立场和方向,也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总体趋向。就此而言,如果仅仅在立法层面上取消在司法上已经很少使用,甚至长期实际废止的“死罪”,恐怕还是远远不够的。笔者以为,中国限制死刑的立法努力应当更有针对性,要以切实降低死刑实际裁决数量和减少死刑实际执行人数作为目标。从速个意义上讲,就应考虑选择目前死刑适用仍然较多的罪名(比如抢劫罪等)进行科学分析,看它们在实际适用中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严格把握,要在立法上做出更为严格的死刑条件限制。比如可以考虑只对抢劫过
6、程中致人死亡或者出现特别严重的伤残结果的,才适用死刑等;同时,要对各类犯罪的实际社会危害量进行比较研究,客观评价它们的轻重。比如可以进一步考虑对有伤社会风化的诸如组织卖淫等罪也同步取消死刑设置,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保留死刑刑罚的统一立法标准,使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获得较为平衡的削减;在依然保留死刑的犯罪条款中,又都能像原来的盗窃罪那样,设立更为严格、具体的死刑适用情节,从而指导各地司法机关的死刑判决更趋理性、统一和审慎,达到真正减少死刑实际裁决数量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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