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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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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摘要】文章解读了加缪的文章《关于断头台的思考》。加缪在文章中为论证“死刑应当废除”这一观点,依次对死刑的教育性、补偿性和惩罚性进行了批判。但本文作者认为加缪的批判,虽然发人深思,伹同样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扬弃。作者从经济、政治制度、文化观念、社会发展角度分析了在我国死刑存废问题,认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死刑还有保留价值,只能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和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关键词】死刑;死刑废除;批判一、加缪对死刑教育性的批判死刑废除最大争议点就是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种是否能有效地教育和阻止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和杜绝杀人一一即死刑是否具有一般预
2、防效果的问题。加缪的答案是否定的,并给出了三个理由:1、社会本身并不相信自己所说的“杀一儆百”的做法;2、尚未见有一例,对那些决心以身试法者,因为有死刑的存在而退步抽身,而且很明显,即使死刑有震慑作用,伹在那些成千上万的罪犯中却见不到什么效果;3、但在其他方面却产生了使人厌恶的作用,那后果却难以预料。在论证第一个理由时,作者认为如果社会相信自己所说的“杀一儆百”的做法,就应该公开行刑,否则无法在人们心中形成“死刑”的准确概念,并且大肆宣传,让尽量多的人知道和看到。这个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死刑由公开执行转变为私下执行,主要是为了保护罪犯的人格尊严权,而就算人们没有亲眼看到行刑,但其对
3、于“死亡”的概念还是清楚的,而这个概念才是“杀一儆百”的核心。并且如果为了使人们心中形成“死刑”的准确概念就要公开行刑,那为了使人们心中形成“有期徒刑”的准确概念是否应该把监狱变成博物馆呢?在论证第二个理由时,作者认为死刑对以下三种人起不了震慑作用或者作用很小:第一种是“在一种狂热情绪支配下做的”人,即激情杀人犯;第二种是“实际上并非情愿,也不想去杀人”的人,即过失杀人犯;第三种是“犯罪团伙或者以犯罪为职业者们”,即惯犯。首先,对于这三种人,死刑的震慑作用是存在的。对于激情杀人犯,死刑的震慑作用在于其实施犯罪前那一瞬间发泄自己的情绪与死刑结果的衡量判断,这个作用因人而异。对于过失杀人犯
4、,死刑的震慑作用在于提高人们避免过失犯罪的警惕。对于惯犯,死刑的震慑作用在于避免其因习惯性犯罪而成为死刑犯或者减少其犯罪避免被抓判处死刑的机会。其次,这三种人毕竞属于社会的少数,对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死刑的震慑作用还是很大的。在论证第三个理由时,作者认为当有人追求死亡,追求判处死刑带给他的虚荣感时,会造成引起犯罪的结果,并且从“统计”中得出死刑与犯罪率之间没有联系的结论。对于作者提出的极端情况,这确实是死刑无法避免的,但是一个制度的提出主要是针对整个社会大多数的正常人,不能因为极端个例而否定这个制度。如果有人因认为监狱有吃有喝而去犯罪,是否也该否定有期徒刑呢?并且这样的人会比追求死亡的人
5、要多。而至于作者根据“统计”得出的结论,我认为并不可靠,因为试图犯罪却由于惧怕死罪震慑力而未犯罪的人并不会主动去登记、报告。所以人们根本无法估算出死刑威慑力准确无误的量化数据。当死刑对犯罪分子主观上不再是一种惩罚时,这种教育和震慑作用是否还存在?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因为对大多数人,对主流价值观来讲,生命权的剥夺,还是最重的惩罚。就好比邪教分子在自焚时觉得自己在上天堂,正常人看了之后还是会觉得很疼,并且拒绝这种自焚行为。当然,死刑对社会的教育是一种负面教育,以趋利避害的人性为基础,加缪也是认识到这一点的。关于杀一儆百的争议,个人觉得作用还是有的。首先是死刑对人们道德的教育作用,通过死刑在社
6、会中形成一种对犯罪行为否地的道德评价,这种评价会对有道德感的人产生约束作用;其次是死刑对社会法律的教育作用,哪些犯罪行为会引起死刑的犯罪结果,这会对那些害怕死亡并清楚自己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的人来说,会产生约束。所以,杀一儆百的作用体现在那些首先害怕死亡,其次清楚自己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最后清楚自己的行为与死刑有直接联系的行为人身上。很多时候死刑貌似没有作用,是由于行为人已经做好了接受死刑的准备,或者没有清楚认识自己的行为与死刑结果的联系,或者是一种赌徒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被抓,或者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判死刑。二、加缪对死刑补偿性的批判由于加缪认为,死刑“既然起不到防范作用,那就应该称它为报复”,
7、并且作者认为“同等报复属天性和本能的范畴,并不是法律范畴。法律,说到底,不应该按本性行事,如果凶杀存在于人的本性中,那么法律就不应该模仿或复制这种本性,而应该纠正这种本性。”作者所说的报复,在我看来应该是补偿。死刑的补偿对被害人及其亲友当然是主观的、精神的补偿。如果把生命看作一件无价物,把生命的毁灭看作是支付,那死刑也可以算是一种客观的补偿。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当我们受到侵害时,我们会想到以同样甚至更残忍的方式侵害对方;当我们感受到痛苦时,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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