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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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坝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

2、,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本州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由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入部门预算,州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由各县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各县局编入预算向所在地的县财政部门上报,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举、揭发,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后被转交、移送属于

3、本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并且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举报奖励对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举报奖励对象:  (一)依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二)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向

4、州、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的;  (三)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口头合同,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七条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州、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奖励部门(遵循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奖励对象进行奖励,负责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  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本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州食品药品

5、监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奖励对象进行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本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部门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司法部门未给予奖励的,经其申请,本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

6、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五)每起案件的单项奖励

7、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  州、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一个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分案查处的,应当按照《举报奖励对象奖励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和奖励标准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十二条同一违法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第一举报人为举报奖励对象。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不属于举报案件的第一举报人,但其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含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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