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现场准备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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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现场准备工作要求一、工业企业核查要求(一)建设项目通过现场调阅环评及批复文件和试生产、验收资料,对照要求现场核查下列内容:1、1989年以后开工建设、近三年有生产行为的所有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环评及批复文件齐全i2、环保设施(指水、气、噪声的治理设施)是否完备;是否依法执行"三同时"。3、在试生产3个月内是否履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4、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包括技改、扩建)等是否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5、企业的环境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如涉铅企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应大

2、于1000米。(二)环境应急对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按国家《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和企业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现场核查下列内容:1、是否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2、是否有必要的应急设施和装备。3、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演练。4、是否与全市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响应联动关系。(三)环保设施通过现场查看设施运行数据和台帐资料,结合现场现状核查下列内容:1、是否能够提供环保设施一年以上(2010年以来)运行记录(包括工况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2

3、、环保设施是否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3、环保设施是否出新,做到表面无锈迹、无灰尘。4、降噪措施是否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安装、使用。5、列入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包括废水排放和磨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是否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6、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是否落实;雨污分流是否到位;是否有偷埋暗管、稀释排放、安装阀门或雨水排放口不达标等情况。7、厂区内部环境状况是否有严重的滴漏跑冒、恶臭现象(现行工艺无法消除的除外)等;生产现场或车间外是否有粉尘堆

4、积。通过现场调阅资料和实地查看,核查下列内容:1、企业是否有一年以上(2010年以来)企业内部例行监测数据和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2、重金属排放企业是否有环保部门每两月一次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包括车间、排污口和厂界i3、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否能够验证内部例行监测数据。4、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否能够显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均达标。5、内部例行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点位、监测频率等是否符合环评及批复的要求,特别是对厂界外环境的监测要求。(五)环境管理通过现场调阅资料、对比核算和实地查看,核查下列内容:1、有总量减排任务的

5、企业是否有齐备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分配总量减排任务的文件;减排任务是否全部落实;无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是否有县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函。2、是否申领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污量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是否按《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要求足额上缴排污费。3、重金属排放企业是否建立了特征污染物月报告制度,并每月按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是否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必须提供证明材料);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4、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是否依法、依规定储存、处置;是否有非法丢弃现象;是否依法履行了申报登记制度;其处理

6、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完备、处理能力和依托设施是否满足要求;贮存场地、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和自检次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置的,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明。5、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的核查要求按照本文第四条执行。6、企业能源消耗量、物料消耗量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是否相匹配。7、是否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建档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11)93号文)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了环境保护工作档案。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核查要求通过现场调阅环评及批复文件、监测报告、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实地查看

7、,核查下列内容:1、新建处理厂是否配套建设脫氮设施;属太湖流域的新建处理厂是否配套建设脱氮除磯设施;已建处理厂是否完成脱氯除磷改造。2、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杀菌消毒设施配套是否完善并正常运行。3、排放的废气及产生的噪声是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4、污泥是否能按处置工艺满足对应的控制标准要求(见环保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是否能够提供完整委托合同(历史过期及有效期内)和转运、处理联单;用作农用的污泥是否能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

8、》。三、生活垃圾处理厂核查要求通过现场调阅环评及批复文件、监测报告、运行记录等相关资料和实地查看,核查下列内容:1、处理能力和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满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处理能力与产生量相符,填埋场库容量大于三年,渗滤液处理能力满足实际需求,或者有后续规划),2、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和自检次数是否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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