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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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

2、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4〕743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一)申请享受的对象和申请程序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

3、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

4、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

5、顺序和额度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履行完申请程序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即可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税法〔2014〕743号文件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

6、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三)税收减免备案管理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地税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额度等内容,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相关减免

7、税台账。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申请享受的对象和申请程序 对商贸企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1.新招用人

8、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法〔2014〕743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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