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考察报告材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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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借鉴欧洲公民申诉制度的有益经验深入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应法国萨姆瓦纳市政府、德国杜伊斯堡市政府、意大利威尼斯市政府的邀请,经领导批准,由省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主任XXX带队,省信访局有关处室和XX市信访局负责同志共6人组成XX信访系统考察小组,赴欧洲进行了为期8天的考察交流。考察小组先后与法国巴黎大区萨姆瓦纳市市长弗朗索瓦罗宾纳、德国杜伊斯堡市市长办公室官员史迪乐女士、意大利GOP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保罗先生进行了座谈交流,对三国公民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运行程序、对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既宣传了我国的信访制度,又加深了对欧洲各国公民

2、申诉制度的了解,大家普遍感到开阔了视野,活跃了思维,振奋了精神,正视了国情,激励了工作。通过这次考察,我们更加坚定了坚持和完善信访制度的自信,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信访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必需,未来的必要,其地位不可或缺,作用不可替代。考察活动圆满完成了既定任务,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欧洲公民申诉制度的主要特点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欧洲公民申诉制度主要是针对失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与实施救济的一项管理制度,通过处理公众对于行政管理部门所做出的各项决定或措施的投诉,运用申诉、调解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利免受侵害。这一制度由瑞典首创。1809年,瑞典设

3、立申诉专员,专门负责调查公民对政府的投诉事务。20世纪初,北欧国家相继设立了同类制度。20纪60年代开始,这一制度被世界各国广泛借鉴。目前,公民申诉制度已分布于欧洲、北美、亚洲、非洲的100多个国家。欧洲的公民申诉制度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制度比较成熟,主要表现在:(一)法制健全。欧洲各国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围绕维护公民权利这一内容,不断发展和完善公民申诉制度,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专门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公民申诉法制体系。如德国于1949年颁布《基本法》明确规定,联邦议会必设4个委员会,依次是预算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其中申诉委员会专门负责公民投诉事

4、项的调查处理。申诉委员会主席由议会选举产生,成员是来自各个党派的议员,每个党派都有代表参加,代表议会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法国于1973年颁布《国家申诉调解法》,成立国家申诉调解总局。法国国家申诉调解总局是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调解专员。调解专员由部长会议通过,总统任命。调解专员在执行公务时,不接受任何机关包括政府的任何指令,不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享有与国会议员相同的豁免权。(二)职权明确。欧洲公民申诉制度明确了申诉调解专员有权管辖的范围,赋予了申诉调解专员充分的权力。申诉调解专员的职责是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以及负有执行公务任务机构的各种申诉。申诉调解专员的职权主要有

5、:①调查权。申诉调解专员有权调阅有关档案(国家一级保密资料除外),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证人,并进入有关机关进行视察。在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给予密切配合。②建议权。申诉调解专员有权根据调查结论,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建议,如向申诉人道歉,给予公民适当的赔偿,对失职官员予以停职等处分等。③公开调查结论权。申诉调解专员有权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开调查报告。④报告权。申诉调解专员有权在其建议不被遵循的情况下,向总理或议会有关委员会写出特别报告,并将调查报告公开。⑤起诉权。对于调查中发现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申诉调解专员有权向法院直接提起公诉。一些国家申诉

6、调解专员还拥有调解权、命令权等。(三)程序规范。欧洲各国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公民申诉制度形成了一套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诉的提出、受理、办理等环节,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公布,以方便申诉人提出投诉,并保证调解的有效性。如德国规定公民必须用实名,只接受通过信件、邮件和电话的申诉,不接待上访人员方式提出诉求,上门投诉不能作为申诉的依据。对申诉的受理和办理必须经过筛选和审查、转送办理、调查和催办、建议和报告、收集立法资料5个程序。法国各省、市的申诉调解局可接待上访人员,设在巴黎的国家申诉调解总局只接受通过信件、邮件和电话的申诉,不接待上访人员的申诉,不接待上访人员。其工作程序包括立案、分

7、析、调查、出台结果、公开调查情况、报告等。(四)权威性强。欧洲各国公民申诉机构的设立有法律依据,人员专业,工作规范,工作经费充足,这些确保了公民申诉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行为等方面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五)秩序良好。欧洲各国极少有缠访、闹访等情况。其主要原因:一是欧洲各国有悠久的法治传统,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强。二是各国积极引导公民理性申诉。如在德国,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公民诉求的方式,采取走访形式的投诉不能作为申诉的依据。法国国家申诉调解总局只接受通过信件、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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