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_1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_1

ID:28205735

大小:76.54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2-08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_1_第1页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_1_第2页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_1_第3页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_1_第4页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_1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_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58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各局应紧密结合汇发[2009]6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办理开具或不予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相关事宜。  二、在外汇指定银行

2、每月结束后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取得52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的业务情况及扣缴税款情况时,各局应受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或协议等,掌握银行支付项目、支付金额和时间、利率、境外收款人名称、减免税额或税款扣缴额等,核对税款申报、入库情况,对资料进行归档,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情况报告市局。  三、对申请按照5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各局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协议、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严格审核并区分应征税所得额和不予征税所得额,按照规定扣缴税款。  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

3、资者申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各局应认真审核汇出资金的构成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或有关收入情况的说明等材料,注意划分利息、股息、红利、投资收益等所得项目,对应扣缴未扣缴税款的,应告知纳税人及时申报纳税后再开具税务证明。  五、自52号文件公布之日起,对于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各局不再换开或凭完税证明开具税务证明。  2009年12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

4、]5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执行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一)境内旅行社从

5、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二)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三)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四)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五)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六)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七)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

6、)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通知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八)外汇指定银行除本条第七项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九)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以下项目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后,应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对外支付有关情

7、况向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主管国税和地税机关报告。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二)外汇指定银行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支付上述利息时,除符合免税条件的以外,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并在对外支付后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代扣税款涉及结汇的,应按照代客结售汇业务相关规定办理税款结汇手续,并将代扣税款结汇统计到结

8、售汇统计报表的“133其他经常转移”项下。  外汇指定银行未按本条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信息,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外国航空公司境内代表处对外支付其境内机票销售款,可持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或有关两国政府互免两国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文件代替《税务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航空公司境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