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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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办法人员分流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市市委、**市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参照省、市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人员分流的范围对象、指导思想和原则人员分流的范围对象是:县、乡党政机关在编的机关工作者、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县直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行政性收费事业单位)和乡(镇)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分流工作,参照此实施办法执行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县委、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

2、县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公务员和基层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人员分流工作要有利用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有利用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衡推进;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人员分流的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带职分流,是对分流保同保留原职级待遇;加强培训,是对部分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正规培训,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充实基层,是选派部分有专业特长和管理

3、经验的人员,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优化结构,是通过人员分流,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二、人员分流的途径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复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县直机关编制精简17%,乡(镇)机关编制精简24.43%,政法部门编制精简1%,县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精简17%,乡(镇)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精简20%,从2002年12月31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止,三年内逐步完成人员分流任务,2003年完成50%分流任务。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有:1、转制分流。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撤销和合并的

4、单位,除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外,其余人员转入事业单位或经济实体;转为事业性质的单位,其人员编制全部转为事业编制。2、退休和离岗休养。对已迗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科级以下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今年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可以离岗休养,待迗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的正副科级干部,要退出领导

5、职务系列,改任非领导职务。原来享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全部转为正副主任科员。以上年龄的计算时间以2002年12月31日为线。3、培训教育。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年轻公务员进行专业培训,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年龄在35岁以下(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未取得大专学历的人员,应参加大专以上的学历教育。4、优化企事业单位。部分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一定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的科级以下干部,根据需要培训后,通过考核、竞争、择优安排到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5、充实基层。选派部分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符合担任教师条件或适合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充实到学校从

6、事教学或管理工作。选派合适人员到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工作。6、自谋职业。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在本县范围创办经济实体,从事果业开发,具体按县有关规定执行。1999年以来,组织人事部门选拔(选调)的高校毕业生、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挂职锻炼干部,非本人要求,不安排分流。三、人员分流的政策1、对分流到基层机关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其职务安排低于原职级的,可保留原职级待遇;分流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人员,到新岗位后,其新确定的工资低于原工资的,按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相应确定;对分流到已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人员,或经组织批准辞

7、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首次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时,补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按所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时间、方式办理。因在机关未实行养老保险而补缴的部分,由接收单位为其填报《**县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批表》(表一),经县社保局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个人部分由县财政解决,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解决。机关分流人员因工作需要再次调入机关的,由国家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交还财政。2、对提前遐休的人员,在办理遐休手续时,由单位填报《**县机构改革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及调整职务(等级)工资审批表》(表二

8、),提前退休的人员,其职务工资上浮一个档次,再根据其提前退休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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