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修订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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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修订对照表(注:加黑部分为修订内容)原稿修订稿标题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标题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保障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二

2、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监管规定。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3、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五条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市证券公司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第二章股

4、东和股东会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具备资格条件时,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原第三款删除)第八条证券公司应

5、当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或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或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并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

6、公司董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一个月内纠正。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一个月内纠正。第十条证券公司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一)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四)委托他

7、人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五)变更名称;(六)发生合并、分立;(七)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第十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一)所持有或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或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五)变更名称;(六)发生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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