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原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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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原条文《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后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

2、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客车。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客车。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第五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

3、业的发展应当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阎良区、临潼区、长

4、安区和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

5、管理,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第七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的管理,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增强文明服务和规范服务意识,维护西安形象。第八条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的管理,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增强文明服务和规范服务意识,维护西安形象。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九条企业

6、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已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经营期满后,可以采取服务质量考核的方式延续经营权。新增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由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或者拍卖。参加投标或者竞买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经营条件。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所得应当全额上缴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市属各区县不得自行发展出租汽车或者出让经营权。第十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指标,由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统一组织

7、招投标。参加招投标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经营条件。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所得应当全额上缴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市属各区县不得自行发展出租汽车或者出让经营权。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数量,应当按照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确定。第十一条 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办理车辆牌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等证件。第十一条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办理车辆牌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

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证件。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到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向市财政缴纳增值费。增值费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第十二条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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