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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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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解发杰《公证与不动产权属变动》内容摘要: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现状看,公证介入房屋登记很有必要性。《物权法》虽然原则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于我国尚无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因此,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特别是房屋登记中引入公证是必要的。我国现有的房屋登记机关为行政机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小政府、大服务”的格局正逐步形成,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权限正在淡化、弱化,原有的职能已经或必将下放,改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公证机
2、构的中立性、独立性和服务性,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专业性,决定了公证机构能够承担对房屋物权变动进行实质审查的责任。变过去的行政审查为法律审查,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风险,这与我国设立公证这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关键词: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变动房产公证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公证并不陌生,但是为什么要办理公证,特别是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办理公证,很多人还是一知半解,-..由于监管及立法在某些环节上的缺位,不动产所有权变更过程中极易诱发侵权损害事实的发生。鉴于这种情况,在不动产产权变更特别是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引入公证机制就
3、显得尤为重要。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动产产权变更过程中,公证的作用就是对涉及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的协议双方所签合同及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买房置业,被大多数人看做是人生头等大事,然而想要顺利实现这一理想却并不容易。购房者需要准备多种资料、完成多项程序,期间往往会遇到诸多难以应对的法律问题和棘手事件。于是,可以为购房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房产公证,便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在了各类房地产交易行为中。房产公证属于民事公证业务,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
4、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公证、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予公证、遗嘱中涉及处分房产的公证、委托书涉及房产公证等。在房价持续走高的背景下,住房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因此,对于房屋继承所产生的所有权转移行为,既要保证其交易安全,又要以不加重相对人负担为原则。是否将房屋继承列入强制公证事项,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进行调研,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
5、来确定。如果确实需要公证,鉴于其带有行政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应该通过听证等程序。-..在物权登记,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发挥公证预防、服务的职能作用,确保物权流转安全,而不是排斥公证,将公证边缘化,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公证界而应是法律界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关心、关注、共同探讨、研究的问题。公证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规定,以下几类房地产交易必须先公证:1、房产继承,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
6、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关于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表述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又可
7、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即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在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中,最具有经济上的重要性和法律上的复杂性的物权变动,是第一类基于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就是不动产归属从一个民事主体向另一个主体转移。物权变动模式针对的就是这类不动产变动。 -.. “无论对于物权公示作何理解,此项原则存在的必要性主要来源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却是共识。”我国《物权法》中确立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不同公示方式,同时也依法律的形式赋予该种公示方式以公
8、信力。就不动产而言,记载于登记簿或者权属证书的内容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和善意保护的效力,即使登记错误,基于公示的公信力,从登记权利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如果物权之变动不涉及第三人,交易安全的维护则退于其次的地位,公示公信的效力发挥亦受到相应的限制。物权变动的模式,是指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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