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听证要点.doc

《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听证要点.doc

ID:28150393

大小:26.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2-08

《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听证要点.doc_第1页
《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听证要点.doc_第2页
《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听证要点.doc_第3页
《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听证要点.doc_第4页
《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听证要点.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听证要点.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听证要点1、《办法》规定的活禽种类是否全面、科学2、关于在市区范围内以及各县(市)确定区域内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场所的规定是否可行3、定期休市制度是否合理4、暂停交易制度是否符合管理实际5、关于限制活禽交易的规范是否全面、具有可操作性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

2、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等食用禽类动物和养殖或者捕获的各类观赏禽类动物。第三条(管理原则及宣传引导)本市食用类活禽交易实施严格检疫、隔离经营管理,推行集中宰杀,冷鲜上市。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禽类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禽类消费习惯。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经营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活禽经营的监督管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的动物疫病监督管理和禽类集中屠宰管理;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活禽

3、交易的动物疫病监督管理和禽类集中屠宰管理。市、区、县(市)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辖区内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建设工作。市、区、县(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本辖区内无证无照流动经营活禽行为。卫生、环保、规划、土地、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条(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场所的区域)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范围内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花鸟市场不得设立观赏禽类交易区。萧山区、余杭区以及各县(市)范围内禁止设立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花鸟市场观赏禽类交易区的区域,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本办法所称活禽

4、零售市场,包括专业活禽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的活禽交易区,以及活禽零售商店。第六条(禽类交易场所规划)活禽批发市场、集中屠宰场的设置规划,由市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卫生、市场监管、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活禽批发市场、集中屠宰场设置规划应当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各县(市)区域内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集中屠宰场的设置规划,由其人民政府根据市活禽批发市场、集中屠宰场的设置规划进行编制。第七条(交易市场、屠宰场设置防疫条件)根据规划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和集中屠宰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5、。第八条(活禽交易市场设置条件)设置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区、宰杀区独立封闭设置,与其他经营区严格分开,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二)水禽交易区和旱禽交易区分隔设立;(三)配备排风、给排水、清洗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等设施,通风良好;(四)设施设备及安装符合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等要求。第九条(屠宰场设置规范)设置活禽集中屠宰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设置规划要求;(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条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屠宰场地、检验室、屠宰设施设备、运载工具;(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

6、定要求的肉品卫生检验人员;(六)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七)具备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设置活禽集中屠宰场应当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集中屠宰场工商登记信息在30日内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在本市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的区域内不得进行任何活禽交易。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活禽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宰杀、加工。除农民个人在其养殖场所销售自养禽类动物外,禁止在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第十一条(定期休市制度)本市活禽交易实施定期休市制度。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连续经营的,应当定期休市。连续经营不得

7、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应当将休市日期按照季度事前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经营场所公示。休市期间,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的举办人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的要求,对交易区域的场地、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第十二条(暂停交易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对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可以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萧山区、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