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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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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法国民法的新学说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出卖人就其出卖的产品或建筑物所存在的隐蔽性缺陷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法国民法的原则性规定〔1〕原则上讲,出卖人仅对与自己有直接契约关系的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契约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承担此种责任,即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出卖人出卖的隐蔽瑕疵而遭到损害,他也不能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主张契约法上的效力。这既是契约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契约相对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民法和英美判例法中,契约相对性原则虽然正在被逐渐动摇,出现了德国法上的“附
2、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2〕美国法上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3〕和法国法中的“契约性聚集”〔4〕等制度,使契约之保护力延伸到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适应法律的此种发展趋势,法国司法改变传统法国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的观念,以判例的方式确立起瑕疵产品或建筑物的最初出卖人对从买受人那儿受让瑕疵标的物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第三人承担契约责任的制度,借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所谓的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法国民法的新学说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出卖人就其出卖的产品
3、或建筑物所存在的隐蔽性缺陷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法国民法的原则性规定〔1〕原则上讲,出卖人仅对与自己有直接契约关系的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契约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承担此种责任,即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出卖人出卖的隐蔽瑕疵而遭到损害,他也不能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主张契约法上的效力。这既是契约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契约相对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民法和英美判例法中,契约相对性原则虽然正在被逐渐动摇,出现了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2〕美国法上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3〕和法国法中的“契约性聚集”〔4〕等制
4、度,使契约之保护力延伸到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适应法律的此种发展趋势,法国司法改变传统法国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的观念,以判例的方式确立起瑕疵产品或建筑物的最初出卖人对从买受人那儿受让瑕疵标的物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第三人承担契约责任的制度,借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所谓的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法国民法的新学说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出卖人就其出卖的产品或建筑物所存在的隐蔽性缺陷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法国民法的原则性规定〔1〕原则上讲,出卖人仅对
5、与自己有直接契约关系的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契约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承担此种责任,即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出卖人出卖的隐蔽瑕疵而遭到损害,他也不能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主张契约法上的效力。这既是契约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契约相对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民法和英美判例法中,契约相对性原则虽然正在被逐渐动摇,出现了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2〕美国法上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3〕和法国法中的“契约性聚集”〔4〕等制度,使契约之保护力延伸到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适应法律的此种发展趋势,法国司法改变传统法国民法关于瑕
6、疵担保责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的观念,以判例的方式确立起瑕疵产品或建筑物的最初出卖人对从买受人那儿受让瑕疵标的物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第三人承担契约责任的制度,借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所谓的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一、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与第三人.--- 契约相对性原则作为法国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具有双面的效力,它一方面确保了契约效力的相对性,使契约的拘束力、履行力和强制执行力仅在契约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一方面排除了契约效力的非涉他人性,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被排除在契约法调整范围之外。法国民法第1134条规
7、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契约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因而,契约关系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特殊结合关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给付义务和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力等附随义务,第三人既不变有契约所规定的权利,也不负担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更不承担契约上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买卖关系中出卖方所承担的义务之一是契约效力在买卖关系当事人之间效力的重要表现,理应受法国民法第1165条所规定的契约相对性原则的限制,服从这一原则的要求。法国民法第1641条规定:固买卖标的物含有隐蔽瑕疵而使其不适用于其应有的用途而减少
8、其用途,如果卖受人知此情形会作出不买受或予以降价始予买受的处理时,则出卖人应负担保责任。这种责任就是:买受人依其选择,或返还标的物而要求对方返还价款,或保有标的物而要求减少其价格〔5〕,并可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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