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式民主和中国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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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式民主和中国村民自治 田飞龙*   内容提要:文章对于中国村民自治中的“代议民主论”提出了重要的理论批评,主张从直接民主原则出发,通过“参与式民主”的程序化改造,重构中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体系。文章将村民自治与中国农村的现代化相联系,将村民自治的“参与式民主”方案作为农村现代化的突破口,从而与“新农村建设”的正面思维相呼应。关键词:村民自治 农村现代化 新农村建设 代议民主论 参与式民主   引言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政治现代化的核心,也是“新农村建设”制度层面的首要问题[①]。然而,它还是“一个远未完成的体系”[②]。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

2、层面的政治体制改革经常性地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③],那么农村的政治体制改革其实几乎和经济体制改革同时酝酿,并且都明显先于城市[④]。标志着国家正式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事件是1997年前后“法治国家”进入党章和宪法,而此时村民自治已有10年的制度实践。虽然无论是农村的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都具有为城市乃至整个国家展开改革的“试验”性质[⑤],但规模往往可以标示本质的差异——在原理上以“直接民主”为导向的村民自治即便探索出一条真正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之路”,其对于整个国家层面的民主到底有多大的制度性贡献,值得怀疑。而且,民主的范围越大,微观民主经验的可适用性

3、越小。因此,尽管村民自治制度也许曾经包含着城市从农村索取“民主经验”的意味,笔者仍然要指出,村民自治在本质上应该定性为一种区别于国家民主的自治民主,一种真正指向农民、为了农民利益并最终为了农民获得“合身”的制度保障以便进入现代中国不断扩展的政治体系与市场体系的民主制度。.---   如果说,我们研究村民自治,研究“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是真正地“以农民为本”[⑥],那么我们就应对于村民自治二十年实践中占据主导性地位的代议式的国家民主思维[⑦]进行必要的反思,进而探索更加适合村民自治的民主概念。我们必须摆脱附着在村民自治上的过重期待和负担,必须首先

4、明确村民自治是为了农民和农村自身,而不是为了城市和国家民主。   作为界定核心问题的前提,我们需要首先确认村民自治的民主方向。由于二十年来以“选举”为中心展开的村民自治并没有能够很好地起到民主训练和权利保障的作用,一些学者开始质疑民主作为村民自治基本方向的正当性[⑧]。问题的根本其实不在于民主是否可行,而在于我们指导村民自治的整个民主思维存在局限,即在村民自治领域简单地“复制”国家民主的思维,以选举为中心,却忽视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日常的村级治理,以及在村级层次上展开真正的直接民主试验。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是指向一种代表议事的政治体制,因而

5、都不是直接民主。作为村民自治直接民主形式的村民会议受到长期压抑,未能有效获得实践空间。狭义的选举民主当然难以促进农民的“政治现代化”,农民的民主意识与能力,农村治理的民主化当然不可能通过简单的“选举”就大功告成。因此,面对以选举为中心的村民自治民主实践的有限效果,我们需要做的不是从民主的基本立场上后退,而是反思既有的民主思维,转换指导村民自治的民主概念。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问题,不是民主太多了,而是民主形式太单调,民主参与的时空太狭窄,这直接限制和损害了村民自治的“民主前景”。一直从事村民自治选举问题研究的学者王禹即逐步认识到选举对于村民自治的不充分性

6、[⑨]。与选举导致的村民自治的不理想前景相对照,一种“参与式民主”的理念和制度实践已经在中国的局部地区展开,如浙江的协商民主试验,以及重庆开县麻柳乡的“八步工作法”等[⑩]。仝志辉的“后选举时代”概念和高新军的“后选举治理”概念直接挑战了指导村民自治二十年的“选举民主”思维,尽管他们并非专业的公法学者。在笔者看来,村民自治研究经过二十年的实践观察和检验,需要逐步走出代议式的国家民主思维,开始一种面向治理过程的“参与转向”。.---于是,我们大概可以接受这样一种共识:村民自治是面向农民的微观民主体制;自治的概念以民主的概念为前提,有什么样的民主概念就

7、有什么样的自治概念。因而,笔者界定的核心问题即为“中国村民自治需要一种什么样的民主概念?”本文将在反思村民自治的“代议民主论”模式的基础上,系统论证一种更加有效回应中国村民自治若干层次基本需求的参与式民主理论,提供思考中国村民自治体系的另样民主视角。  一、          村民自治: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    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于对人民公社体制的部分替代。这种替代是历史性的,它将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拦腰截断”,公社一级恢复为国家政权建制即乡政府,纳入单一制的国家行政体制内;公社以下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以“村民自治”的形式区别于国家政权,以“自治

8、民主”重建乡村秩序。传统村民自治的内在逻辑是“为了国家的民主试验”和“消极目的观”,前者指村民自治背负着自治范围之外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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