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doc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doc

ID:28115007

大小:24.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2-08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doc_第1页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doc_第2页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doc_第3页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doc_第4页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 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林权争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尊重历史,

2、照顾现实情况;  (二)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  (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林权争议。调处林权争议实行领导干部负责制。  省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负责指导广东省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理省人民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处林权争议的机构,办理同级人民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民政、农业、水、海洋、司法、公安、法制、信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调处林权争议工作。  调处林权争议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3、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权争议调处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支持配合做好有关调处工作。  第六条 林权争议期间,应当维持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现状。有关人民政府不得办理林权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批准使用林地。  林权争议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转让、租赁、承包有争议的林地,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从事建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第二章 管辖与受理  第七条 林权争议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调处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

4、府依法调处并作出决定。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由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第八条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的林权争议,由当事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的林权争议,由当事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情况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跨地级以上市的林权争议,由当事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联合调处,共同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跨省的林权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处。  第

5、九条 林权争议符合下列条 件的,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  (三)有具体的事实依据。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处林权争议,应当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递交《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的格式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统一印制并免费提供,当事人也可以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下载。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收到林权争议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

6、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第三章 调处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的,下列材料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证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人民政府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四)20世纪80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7、时(即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社员责任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五)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协议及附图。  (六)人民政府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权争议裁决、处理决定。同一人民政府对该林权争议有数次裁决、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同一林权争议上一级人民政府有裁决、处理决定的,以该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