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书本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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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章节的案例、英文阅读材料和思考题见修订版增加内容的电子版和第二版第13-18章增加内容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案例1.1】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先要确定这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而确定国际私法案件的标准就是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从该案的事实看,站在中国的角度,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

2、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的夫妻关系,还含有美国因素。【案例1.2】一中国人1995年死亡时在日本东京设有住所,并在东京留下若干动产,未立遗嘱,其继承人因析产不均诉诸日本法院。日本法院受理该涉外继承案件后,先要适用1989年修订的《日本法例》第26条关于“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从而认定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该涉外继承案件。但日本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把应适用的法

3、律指回日本。这时,日本法院面临以下问题:究竟应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中国法)还是他的住所地法(日本法)来处理这个继承案件呢?如果依中国法处理,是否违反日本的公共秩序?如果依日本法处理,是否能为中国继承人所接受,是否符合公正原则?等等。可见,法院在采用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需要进行复杂的司法程序,判决的结果很难为当事人所预测。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案例2.1】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一个居民与该州的“杜威和阿尔米化学公司”缔结了一份书面雇用合同,同意他以化学工程师和化学家的身份替该公司在马萨诸塞州的实验室做研究工作。1935年9月,在雇用期中,雇主将其派往该公司在

4、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分厂工作,作为暂时性的技术顾问以求改进雇主在那家分厂制造的产品的质量。他期望在他完成任务以后回到雇主在马萨诸塞州的实验室工作,但在此时,他不幸在加利福尼亚州遭到了伤害。于是,他便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工业事故委员会”判定“太平洋雇用保险公司”对其在被雇用期间于加利福尼亚州受到的伤害加以补偿。加利福尼亚州工业事故委员会因此责成该保险公司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补偿费对其进行补偿。太平洋雇用保险公司则在加利福尼亚州地方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加利福尼亚州工业事故委员会责成它对被雇用人的补偿。其根据有两点:第一,由于被雇用人是长期在马萨诸

5、塞州的公司总部工作,而且只是暂时出差来加利福尼亚州并不幸遭受伤害的,所以他应当受马萨诸塞州工人补偿法的保护,而不应当受加利福尼亚州工人补偿法的保护;第二,加利福尼亚州工业事故委员会在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同时,拒绝给予马萨诸塞州法律以忠诚信用。然而,加利福尼亚州地方上诉法院驳回了该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美国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原判。.---在上述案件中,加利福尼亚州是侵权发生地,马萨诸塞州则是雇用关系合同缔结地。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规定,被雇用人的伤害应当适用雇用关系合同缔结地法,在该案中,也就是马萨诸塞州法律。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背离了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

6、论所主张的方法,坚持适用侵权发生地法,即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之所以做出这一判决,在于它认识到,加利福尼亚州在该案中是侵权发生地州,而马萨诸塞州则是雇用关系发生地州,两个州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且均有根据本州法律保护受雇佣者权利的利益。而法院地则刚好是侵权发生地的加利福尼亚州,而加利福尼亚州地方上诉法院显然认为,在本案中,该州的利益需要得到保护。美国最高法院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它表明只要法院地在该案中具有利益,那么它就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从而为“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出,该学说在实践操作中很有可能导致法院地法的滥

7、用。第二编冲突法的基本制度第三章冲突规范【案例3.1】1908年英国奥格登案。一名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男子,未经父母同意,去英国与一住所在英国的英国女子结婚,后来该法国男子以自己结婚未经父母同意,因而不具备结婚能力为由,在法国一法院起诉并获得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其依据是根据法国的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而后该英国女子在英国与一个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结婚。后与该女子结婚的英国男子(原告)却以他与该英国女子结婚时她还存在合法婚姻为由,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结果英国法院根据英国法的观点将法国法中“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

8、形式要件”,从而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举行地法”这一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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