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8112248
大小:31.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12-08
《《商标法》执法批复汇编.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商标法》执法批复汇编(2011年8月整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9月12日《关于应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作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认定的最终依据的请示》(浙工商标〔1997〕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
2、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雕"牌牙膏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标记问题的答复(商标监[2001]41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2001年7月17日《关于"雕"牌牙膏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标记问题的请示》(浙江商标〔2001〕2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我局《关于认定"雕"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商标监〔1999〕672号)中所称“洗涤用品”并非泛指所有洗涤用品,而仅指浙江纳爱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当时使“雕”商标赖以
3、驰名时所使用的洗衣粉和肥皂这一特定商品范围,不包括牙膏。该公司在此后生产的牙膏商品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属于扩大驰名商标的商品范围。此外,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牙膏和洗涤用品虽然均列入第三类,但洗涤用品并不包括牙膏,该公司可能对洗涤用品的范围有误解。对此,请你局首先向该公司讲明上述情况,责令其改正,并要求其今后不得自行扩大商品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标记。二、驰名商标企业扩大商品范围在广告或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标记的,应由驰名商标企业承担责任,商品的销售者不承担责任。对这种行为,亦应由驰
4、名商标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不按要求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由驰名商标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01]第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
5、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特通知如下:一、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提出的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等有关商标注册事宜的申请、商标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审查。2001年12月1日以前提出的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等有关商标注册事宜的申请、商标异议,商标局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审查决定或者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者裁定。二、国家工
6、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且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决定、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裁定。三、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在2001年12月1日前发生,且持续到2001年12月1日以后的,按行为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处理。自2001年1
7、2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行使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职权。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2002]第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收到各地发来的函电,请示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如何执行《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于服务商标。尽管服务所具有的无形特性,使得
8、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无法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务上标明其名称及地址;但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以其他适当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其名称及地址,如在其服务提供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在其提供服务的工具标明,在交付消费者的商业文书上标明等,以履行此项义务。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2002]254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