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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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合同管理制度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

2、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云南省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云南省分库。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

3、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

4、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

5、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

6、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第十一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

7、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

8、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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