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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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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的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通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2014年以来,受经济形势下行影响,全国建筑行业形势严峻,各建设、施工等建筑业企业融资困难,资金压力明显增大,我市建筑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问题比往年同期更加突出,部分工程项目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隐患。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规范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防范群体性
2、讨薪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认真调研,借鉴全国兄弟省市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制定该《通知》。二、《通知》的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本《通知》由五个部分组成,一是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二是各尽其责,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三是优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管理办法,全力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四是落实项目属地化管理责任,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日常支付监督管理巡查工作,确保问题解决在事发地;五是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实效。(一)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
3、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履行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清偿欠薪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定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周转金准备到位,并按规定做好应急预案报送工作。(二)各尽其责,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1.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责任,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月拨付农民工工资。2.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
4、监督内容,记入监理日志,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劳务分包企业负责抓好农民工的日常管理,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工作。4.担保公司承保后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网络和实地巡查监管,及时了解工程进展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承保项目发生民工集访讨薪时,履行担保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置。(三)优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管理办法,全力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1.简化农民工工资担保启用程序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原则上均应按
5、相关规定办理民工工资保证担保,同时签署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承诺书,承诺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纠纷时,自愿无条件同意启用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用于应急支付民工工资;当工程项目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纠纷问题,可能引发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且相关主体责任单位短时间内难以明确划分责任、争议问题的解决周期长或责任单位资金不到位、无力履行支付义务的紧急情况下,由相关主体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先予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相关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于启动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相关主体责任单位拒绝提出申请或隐匿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建
6、设、公安部门联席会议核准,应急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支付农民工工资。(二)在蓉承建工程未满五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以及被纳入监管类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新开工项目必须全额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担保函补充或替代;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解除企业监管状态后方可承接新的工程业务。(三)注册地在成都市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以及在蓉承建工程满五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在蓉承接项目连续两年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信的,或信用等级为2A及以上的优良信用开发企业,可免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四)落实项目属地化管理责任,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日常支付监督管理巡查工作,确保
7、问题解决在事发地1.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日常监督力度,建立随机巡查和抽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重点对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现场维权公示牌设置情况和各方责任主体应急预案制定、落实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严厉打击挂靠、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劳务企业违规提供机械和材料等违法行为;配合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工资支付责任制规定,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执行,保证日常工资支付及时。2.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落实项目属地化监督管理中,对于工程项目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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