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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7、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7、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查与决定四、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五、监督检查举报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 项目编号:无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许可依据:1、《地名管理条例》第3条。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 3、《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3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无
2、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无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标准地名许可申请表”。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阶段性规划审批文件复印件或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法律性文件复印件。 3、申请地域的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地形图(1/2000或1/500)2份(房地产项目),并
3、在图上用铅笔标出用地范围;其它项目,如道路、立交桥、河湖水系需报线位图,轨道交通车站还需报站位平面图。 4、合作项目需提交合作方同意申请使用标准地名的有效文件。 5、申请变更或撤销地名的: (1)住宅区地名申请更名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业主同意更名的意见(未建、未出租、未出售的,要提供书面说明); (2)应提供原批准地名文件原件; (3)公安部门对原有地名使用情况的说明及是否同意变更或撤销地名的原则性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岗位及职责 1、岗位:委、分局相关管理部门经办人员。
4、 2、职责: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经审查,符合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使用标准地名收件表”,将“使用标准地名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使用标准地名收件表”第二联和申请材料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分局有关管理部门。 (2)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地名管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经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
5、误后,受理填写“使用标准地名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使用标准地名收件表”即被视为“使用标准地名受理表”。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2、以上文件图纸均按A4规格折叠装订。 3、符合各类城市规划。 4、保证全市范围内无重名,并避免同音。 5、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6、用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
6、字、繁体字、异体字和简化字。 7、无损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外国地名(包括别称、谐音等)。 8、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9、无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内容,少数民族聚居区地名符合民族政策。 10、符合北京地名文化传统。 11、符合“尊重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北京地名命名总原则。 12、非纪念地地名原则上不含人名。 11、市政设施名称中不含企事业单位名称。 13、申请名称的专名、通名齐全,汉语语义明确。 14、通名使用准确,与地域功能、建设规模相符。 15、申请材料中所用地名(所在政
7、区、四至等)全部为标准地名。 16、使用行业专用语词,需有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函件。 17、合作项目需提交合作方同意申请名称的有效文件。 18、住宅区地名更名,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全体业主同意更名的意见(未建、未出租、未出售的,要提供书面说明)。 19、公安部门对原有地名变更或撤销没有异议。 20、地名命名或更名方案须进行公示,征求公众对公示方案的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提出修改或确定地名命名、更名方案,按程序报请批准。 (二)审查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第3、4、5、8、9条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4
8、、8、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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