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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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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试议应转变互联网金融行业“三无状态”论文应转变互联网金融行业“三无状态”论文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在较短的时间内,电商企业、搜索引擎和社交平台等在各领域翘楚的互联网企业纷纷涌入金融领域,国内己经出现支付、融资和理财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一些标志性的互联网金融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我们有必要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提出倡议。一、面对互联网金融新现象监管机构要避开反应滞后或前后反复。余额宝是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事件,它推动了货币基金进入寻常百姓视野,但其初始宣传基本忽视了货币基金的风险特征,而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
2、对这一违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违规行为,监管方面迟迟没有作出反应,给市场预期带来了困扰。又如,某基金公司和某网站合作推出年化收益率远超市场的理财产品,一开始监管部门公开表态称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一步将根据报送的书面材料对该业务的合规性予以核查;而此后,监管部门则再度表态.•该类理财产品销售各环节均由基金公司完成,互联网公司只负责流景导入,认为该理财产品的销售并未出现违规。这些案例凸显出当前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创新性业态的研宄还不够深入,对伴随涌现出的理由的性质认识模糊,给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新兴事物究竟会遭遇怎样的监管环境造成了困惑。二、现
3、右的分业监管体制面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挑战。我们在去年的议案中已经提出需要营造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但随着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爆发式发展,使这一议程的紧迫性再度凸显。当前众多互联网巨头纷纷把触角深入金融业,互联网环境下的一些金融业务创新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对现右监管模式提出新的课题和挑战,而相关监管体系的滞后性口益突出,寻求突破的迫切性也口益增强。对这一理由的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三、对互联网金融的属性认知存在误区,风险管理意识薄弱。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
4、展,使部分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金融即将颠覆性地变革传统金融领域。但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并没有转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其创新点在于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产生任何颠覆性的革命。基于此,互联网金融应回归“金融”的本质属性,应遵循风险管理是金融活动生命线这样一个基本规律,这样的生命线不能因互联网的介入而放松。相反,任何参与金融活动的机构都必须对这一规律保持足够的敬畏,并自觉遵守。但是,目前相当一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由于缺乏金融风险管理意识,避谈风险、违规承诺高收益,通过补贴、红包等方式虚
5、增收益,或采取抽奖、回扣、送实物等方式诱导促销,扰乱了市场的秩序,引发无序竞争。四、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游走于监管空白地带,处于“三无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红线。比如,P2P网络贷款行业就处于监管空白,无论央行、银监会、地方金融办都未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忽视监管就意味着纵容风险。又比如,目前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数量己近万家,该类机构多依托互联网信息平台,以“财富管理”、“投资管理”、“
6、理财咨询”等多种形式出现,以保本保收益和低门槛为诱饵违法兜售风险产品,这种钻政策空子,滥用金融信誉的行为己经严重扰乱金融产品的正常销售环境。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趋势以及凸显的理由,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倡议:一是监管要有底线、守土有责。首先,互联网金融同样要严守金融风险监管的底线。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二者理应执行相同的监管标准。为Y确保监管有效和竞争公平,我们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当遵循“一致性”的原则:对互联网企业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应当“一视同仁”,只要是从事相同或类似的金融业务内容,无论是“线上”还是“
7、线下”,都应当给予同样的监管标准。其次,应按照产品属性确认监管归属,监管机关要对互联网金融保持紧密跟踪,认真鉴别所管理的金融产品是否允许通过互联网进行创设或销售,一旦有发生与线下不一致的销售行为,应立即作出反应。最后,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或专项工作小组,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的新理由进行研宄,统一思想和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二是严格限定准入条件,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三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培育,做好投资者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四是相关法律法规应尽快完善。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
8、互联网金融风控体系立法的建设。倡议完善反洗钱规则,将网络融资平台公司、网络货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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