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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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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亮化管理实施办法城市亮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各种灯光,包括沿街单位楼体亮化、构筑物亮化、树木亮化、各类塔的亮化、桥梁亮化、广告亮化等。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第四条城市亮化遵循统一规划、业主承担、全面覆盖、重
2、点突出、长效亮化的原则。第五条城市亮化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应会同市规划、压滤机滤布厂家建设、供电等部门编制城市亮化规划,以指导城市亮化建设。第七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实行亮化:(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次干道两侧以外,但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二)桥梁、广场、公园、风光带、景点、街心花园等公共场所;(三)各类发射、接收塔;(四)户外广告;(五)繁华商业区;(六)城市出入口;(七)城市雕塑;(八)按照城市亮化规划应当设
3、置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第八条城市亮化应按照规划的要求与建(构)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构)筑物预决算。第九条建设部门在对建(构)筑物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将亮化列为审查内容之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进行严格把关,在征得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发放。第十条城市亮化建设由产权单位(个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不得推诿扯皮。第十一条亮化工程建设应坚持“三化”要求,即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建成精品工程。第十二条亮化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
4、,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第十三条亮化工程建设不到位的,建(构)筑物不得通过验收,更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移动、损坏亮化设施。第十六条亮化设施由设置单位(个人)负责维护,保持功能良好、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第十七条亮化灯饰应按市城市管理局要求按时开启,不得有灯不开、开而不全、时开时关、
5、迟开早关,春、秋季亮灯时间为18:30-22:00,夏季为19:30—22:30,冬季为18:00—21:00。第十八条对达不到亮化标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除尘滤布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城市亮化规划要求设置亮化设施的;(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亮化设施的;(三)未按规定时间开启亮化灯
6、饰或提前关闭的;(四)亮化灯饰没有全部开启的;(五)亮化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未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的。第二十条故意损毁、偷盗亮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管理人员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宄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亮化管理人员在亮化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为设置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
7、十二条各县城市亮化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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