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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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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对我国企业破产法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 摘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相对于旧破产法申规定的破产清算组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更加规范、科学。文章具体阐述了我国企业破产法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谊制度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 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
2、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随着企业法人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而建立起来的。我国最早的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制定的,该法适用的范围仅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该法因受当时社会条件的局限,存在的体系杂乱、制度缺失、政府不当干
3、预过重、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日渐凸显出来,制定统一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破产法已势在必行。XX年我国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XX年6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破产法将破产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设立了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及重整制度,强化破产责任,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破产行为,特别是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所谓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债务人必要的业务经营、事务管理,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分配等各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现行企业破产法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是对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和探索。该
4、法把破产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明显、重要的位置,其不但被专章地进行规定,而且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以往企业破产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有人认为1986年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组即可视为破产管理人,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破产清算组并不能等同于破产管理人,我们可以从旧的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成员构成以及职责等情况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存在的诸多弊端,设立科学的、规范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势在必行。 (一)破产清算组成立滞后,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
5、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旧的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5日内成立清算组。”可以看出,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产生。并且,清算组只有在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破产清算组。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大部分情况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企业
6、早已歇业多年,负债累累,财产状况极其混乱,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破产程序就启动,但清算组却要在法院作出宣告裁定后15日内成立并接管破产企业。从破产案件受理至作出破产宣告裁定这段时间内,破产财产实质上仍完全掌握在破产企业手中,破产企业可以随意处置其财产。这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即便有法院进行监督,也难以避免破产财产的流失。如果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没有专门机构接管破产企业,那么破产企业的财产和经营管理事务必然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难免危及债权人利益。 (二)破产清算组成员设置不科学,不利于公正解决纠纷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
7、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旧的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以及清算组成员均来自国家机关,在审判实务中弊端非常明显,破产清算组的人员无论是从破产企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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