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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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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过劳死”现象影射出法律层面问题【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变及职场竞争压力的日益剧增,我国“过劳死”现象频发不断、问题日趋严重。本文通过对“过劳死”多方面诱因分析,指出为有效遏制防范“过劳死”现象,应尽早在法律层面上界定“过劳死”,建立赔偿和追究机制的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完善各项相应配套制度。【关键词】过劳死;频发;法律界定;执法一、“过劳死”概述(一)“过劳死”概念“感觉身体被掏空,我累的像只狗,十八天没有卸妆月抛戴了两年半,作息紊乱我却越来越胖……”,一首神曲《感觉身体被掏空》横空出世,迅速红遍朋友圈,句句歌词都道出了上班族的辛酸苦泪。超1荷工作、耗尽精力、经常性加班导致了一个
2、又一个的“过劳死”悲剧。过劳死是指劳动者长期超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处于一种超强度工作状态,工作生活规律混乱不堪,体力透支并逐渐转移为过劳状态,出现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等症状,致使最终死亡。从法律角度上讲,“过劳死”指企事业单位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强令或变相要求劳动者超时间超负荷工作,从而导致劳动者死亡的状态。(二)“过劳死”现状过劳死”一词最早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日本经济繁荣时期。然而现有资料表明,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己高达M万,远远超过日本,位居“过劳死”国家排行榜榜首。曾有人盘点中国新十大高危职业,其中公务员、网编、警察、医生、记者、流水线工人、淘宝店主、富士康、普华永
3、道、华为公司工人等均在榜单。近年来,经媒体报道及舆论大力传播,“过劳死”,尤其脑力劳动者的“过劳死”现象非常突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二、“过劳死”频发的诱因分析(一)用人单位因素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企业等用人单位为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强迫员工加班加点、超时工作,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即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更有单位将加班定义为一种企业文化,将其与员工升职加薪等切身利益挂钩。(二)劳动者自身因素一些劳动者被浮躁的“成功观”所挟持,甘心做“拼命三郎”或“拼命三娘”,将身体健康置之度外。除此之外,一些不良习惯,如熬夜、酗酒、暴饮暴食
4、、忽视体检等和负面情绪也都会导致“过劳死”。(三)社会因素立法不足冃前,国内针对“过劳死”,在立法层面上尚存在缺陷与不足。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劳动时间、带薪休假、劳动强度、加班等多方面做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保护主体侧重于体力劳动者,而占“过劳死”绝大多数的是脑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的劳动强度衡量缺少明确的标准。劳动监察检查部门执法不严虽然国家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但是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不力,主要表现为对违规单位处罚措施较轻,甚者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工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我们国家虽然制定了《工会法》,予对工会等劳动者组织以专业性规定。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工会组织缺乏独立性,财政来
5、源不足。工会人j建设落后,成员多为兼职。另外,工会权利范围模糊,定位不清,导致出面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时,工会常陷入角色尴尬的局面。三、“过劳死”的法律界定(一)“过劳死”法律性质的界定纵观国内外,目前针对“过劳死”法律性质的认定方面主要由以下四个学说,即工伤说、形势制裁说、侵权说和工伤侵权竞合说。目前普遍认为的一个观点是,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认定使其救济有法律的明文保,确定归责原则、认定准则、认定程序及救济方式。(二)防范“过劳死”的法律对策立法治其本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规定范围,使“过劳死”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有助子确定工伤赔偿金额。确定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完善相关的工伤认定程序
6、和救济方式。应当制定法律以明确劳动工时及加班工资的基数,对劳动定额做出细则规定。同时还要明确社会和国家的法律责任,将“过劳死”上升为一种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快“过劳死”法律治理体系建设的步伐。加强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为使劳动监察部门更有效的执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需要明确劳动监管部门的权利范围和责任所在,将失责行为与其政绩考核相结合。另外,对无视员工身心健康,致员工“过劳死”的单位应当加大惩罚力度,情节严重者应给予法律制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目前而言,很多单位的工会组织多流于形式,人、财、物等多方面均受制于人,在劳动者利益受损时,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对此,需耍明确工会权利,健全
7、工会运行机制。固定工会费用来源,做到专款专用。选举方面,应尽量避免公司领导作工会主席。工会也可以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之间的合作,不定期地开展一些专项检查执法活动,使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言人和维权人。总结立法制约是有效防范“过劳死”的一种措施。然而我国对“过劳死”法律制约体系的构建不可能立马见效,需逐步实施完成。此外,依法治理的同时,也需要大家形成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作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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