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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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董事的注意义务摘要:注意义务是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合理履行技能和谨慎注意的义务〃本文对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律中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标准问题进行了述评,阐释了商业判断规则,并指出其对完善我国《公司法》的借鉴意义。关键词:董事注意义务商业判断规则我国新《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

2、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这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一要求,才能保证公司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才能实现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善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勤勉义务产生的根源也是基于信托关系及委任关系。对于不同的主题,勤勉的表现形式也不同。注意义务是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合理履行技能和谨慎注意的义务,下面就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从英

3、美法系和人陆法系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注意义务的标准和经营判断准则两个方面对此作出分析。权利的行使必须辅以义务与责任,否则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同样如此,如果不规定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必然引发董事的专权、擅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止因为如此,不同国家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注意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承担,以及相关诉讼机制的确立。董事,是指依法被任命或被选举从事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活动的人,包括经营董事和外部董事。现代公司往往赋予董事广泛的经营管理权力,必须履行善管义务(注意义务)在大陆法系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

4、意义务”;在英美法系被称为“注意义务”,“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一、注意义务的标准(一)英国法上的注意标准在英国依据RomerJ在ReCityEquitableCo.—案中确立的原则,董事履行注意义务有三要求:1、在履行注意义务时,董事无须承担比人们从与改动是指使、经验相当的人身上所能合理预料履行的技能运用程度更好义务履行耍求。2、董事对公司是无持续的注意义务,他们对公司事务承担的注意义务的履行仅在定期的董事会上。3、董事有权信赖其他公司高级职员正确地履行了他们的职责。罗默法官的上述命题为董事注意义务所确立的标准,对

5、英国司法界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官在审案时往往以此为基础,根据董事在公司中的不同地位(如经营董事和外部董事)來确定相应的注意义务标准,罗默法官的第一条命题显然过于强调董事注意义务的主观性标准。(二)德国法上的注意标准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93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在领导公司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业务领导人的细心,有关公司的机密数据和秘密,特别是那些他们在董事工作中了解到的经营或商业秘密,他们必须做到守口如瓶。并规定违反其义务的董事会成员应作为总债务人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向公司负责赔偿。该条规定了董事会成员的注意义务

6、和责任。对于起因在董事会内的活动所知悉的机密事项和秘密,特别是营业或业务秘密,其应保持沉默。其中德国法明确要求董事应尽专家的注意程度,只要董事履行职务未达到此种注意程度,即为有过错,完全不考虑董事的个人特点和具体情况。近年来,英国和美国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衡量董事是否恪尽注意义务时,己经开始采用双重标准,即董事的行为同时受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约束。一方面,董事的行为适当与否必须根据处在相似地位的合理人的客观标准判断;另一方面,对具有某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董事在其特长领域处理公司事务时适用主观标准。二、商业判断原则商业判断

7、规则与董事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是董事会的决策问题,当董事会决策给公司带来灾难性后果时,董事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呢?对此,美国普通法中确立了商业判断规则这一理论。董事在参与战略决策的活动中,不能保证公司经营的成功,因此,在战略决策中,如果它具有通常的慎重性(prudence)与相当的注意(reasonable),即使事后公司经营失败,也不会追究他的个人责任。这就是“经营判断规则”。股东实在监督职能中,及时将董事会决定的战略决策与公司日常事务的处理委托给高级经理人员,也不能免除这种注意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董事的注意义务包括了对

8、高级职员的监视、监督与调查两方面的义务。如果懈怠这些义务,董事应负因为“职务懈怠行为”而被追究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此规则的变体,有时被称为商业判断原则,表明这样的决议有效,且对公司具有约朿力,它不得被股东所禁止、撤销或谴责。总的说來,两者常被简单地总称为商业判断规则。但是,对于涉及自我交易、存在利益冲突的董事而言,不适用此规则,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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