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人”的监管,保监会酝酿“董监高”履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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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对“人”的监管,保监会酝酿“董监高”职监督公司治理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人。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保监会摸清保险机构公司治理风险后,正酝酿一系列约束“董监高”的新规,强化对“人”的监管,将“董监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管起来”,不仅在任职资格的审核上,更在职业行为的持续跟踪监督上。一系列新规的要达到的效果是,“董监高”职业入口要有规矩,职业生涯更要操守为重,职业行为不能任性。正研究“董监高”履职监督评价办法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保监会正在研究起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评价办法》,以“责任

2、到人”为导向,强化对“董监高”的市场约束,建立履职监督评价体系;开发履职评价系统,全面描绘“董监高”的职业全貌,研究形成职业行为的终身动态评价机制。目前,保监会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职务变更情况;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离任审计报告;刑罚和行政处罚等。同时,保监会还将加强“董监高”的履职评价与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对接,对其违法失信行为,移送发改委牵头的“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的

3、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这是保监会跟发改委、央行、证监会等31个单位签署的联合惩戒协议。据了解,这个协议已经在发挥作用,己有非保险行业的高管受到了惩戒。此外,保监会还拟加强“董监高”履职监督评价的信息披露,对违法违规或失职失信的人员进行行业通报和社会公示;探索职业经理人执业“黑名单”制度。另外,针对行业内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履职不积极的情况,保监会还在组织修订《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拟提高独董比例,完善机制,增加中小股东选任权利,适当限制控股股东提名,强化履职保障机制;明确公司董事

4、长、董秘是独董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管理层对独董履职的配合支持义务,落实独董职权和履职责任,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独董向监管层报告制度;强化公司治理,适应该机制探索监管部门委派独董制度;还拟建立独董人才库以及网站,丰富独董人才储备,引入声誉评价机制。目前有准入、培训、审计等约束一位保险公司董办人士向记者介绍,目前,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董监高”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对任职资格的核准以及任职核准之后的培训、审计要求等方面。拟任保险公司的“董监高”,需要先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5、,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考试通过后,保险公司需要向保监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及护照复印件,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综合鉴定等。之后等待保监会的任职资格核准。除了“准入”外,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执行董事、高管还有审计要求。审计主要是对其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而依照正在征求意见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审计结果将影响

6、其任职资格的核准结果。此外,保监会还要求“董监高”每年参加培训提高技能。依照保监会相关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每年不少于100学时,其中董事,监事,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每年不少于w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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