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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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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2011-2012(1)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外语课程考试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基层培养单位(盖公章):经办人:基层培养单位学号姓名性别学位类别专业领域语种备注附件二:《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考试的规定第二章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携带研究生证(身份证)参加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 第十八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十九条考生除考试允许携带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考试中若确需借用他人文具用品,由监考人员代为借还。 第二十条试题印刷有不清楚之处,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
2、题作任何解释。 第二十一条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途,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确因身体原因,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及陪同下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考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拖延。交卷时间一到,研究生须在原座位静候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场。提前离场者不得在考场及其周围逗留。 第二十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
3、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纪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5.在开卷考试过程中借用他人考试资料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
5、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偷窃试卷;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严重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凡国家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考生凡有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但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或者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可以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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