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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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指安徽省教育厅独立或会同其他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我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聚焦国家战略和行业产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

2、展,培养创新型人才,以高水平科研支撑高质量的高等教育和安徽创新驱动发展。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基本原则;依托高校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精品资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方针和政策,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统筹规划。(二)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四)组织重点实验室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第六条高等学校是重

3、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建设运行主体,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工作,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并提供其他配套支持和条件保障;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三)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四)根据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和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精品资料(五)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省教育厅对重点实验室进

4、行检查、验收和评估。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七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申请立项、评审论证、立项建设、实施与管理、验收和评估等。第八条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建设的基本条件为:(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符合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国家和安徽区域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二)重点实验室所在学科一般应为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属于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可放宽为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原则上同一领域不重

5、复立项建设。(三)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先进行列或较高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备一定的优势,特色鲜明。承担一定数量的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并已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精品资料(四)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度较高的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研究团队结构合理,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占研究团队人数的1/3及以上。(五)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并相对集中。(六)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良好的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和基础。有稳定、团结、管理能力较强的管理队伍、技术人员队伍及健全的管理制度。第九条鼓励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高校与大中型企业建立联合重点

6、实验室,投入机制、组织运行模式由合作各方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问题由合作双方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议约定。第十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由高校填写《安徽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论证评审,择优立项。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立项批复,组织编制《安徽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和其他重大调整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经所在高校同意后,报

7、省教育厅备案。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精品资料第十三条高校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发展规划、人事、科研管理、学科建设、研究生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重点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应设立专职(兼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重点实验室主任由高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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