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处罚对外流程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违反会计法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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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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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行政处罚对外流程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处罚)提前3个工作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检查时,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的要求,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查前准备实施检查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做出检查结论审理复核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⒈须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监督对象。⒉告知监督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⒊告知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⒋收回告知回执单处

2、罚告知1.财政部门在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2.处罚决定书须根据无异议的复核意见书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制发。3.处罚决定书须明确执行时间及方式。4.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决定书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处罚送达⒈监督对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⒉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监督对象应在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⒊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处罚

3、执行监督对象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可依法与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协商执行财产保全,并依法加收滞纳金事后监管对处罚决定可以采取约谈、回访或下发监管通知书等形式进行跟踪监督承办机构:芜湖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政务文化中心C区504室)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60日服务电话:0553-3122146监督电话:0553-31221552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提前3个工作日,制发并送达《政府采购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检查时,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的要求,制作监督检查工作

4、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查前准备实施检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做出检查结论审理复核处罚告知⒈须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提前告知监督对象。⒉告知监督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⒊告知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⒋收回告知回执单。1.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2.处罚决定书须根据无异议的复核意见书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制发。3.处罚决定书须明确执行时间及方式。4.处罚决定

5、书抄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决定书⒈监督对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⒉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监督对象应在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⒊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处罚送达处罚执行事后监管对处罚决定可以采取约谈、回访或下发监管通知书等形式进行跟踪监督。监督对象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可依法与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协商执行财产保全,并依法加收

6、滞纳金。承办机构:芜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政务文化中心C区528室)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60日服务电话:0553-3122301监督电话:0553-3122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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