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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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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苏州市姑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苏办发[2011]27号)有关规定,苏州市姑苏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于2017年11月24日(星期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52名。现将《简章》公布如下:一、招聘范围和对象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二、招聘基本条件(一)具有中
2、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1月24日以后出生),且户籍或生源地在苏州市区范围(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区户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6年11月24日以后出生),且户籍或生源地可放宽至苏州市范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1年11月24日以后出生),且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
3、(三)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生和持各类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应聘的人员按社会在职人员的资格条件报考。(四)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及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五)附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招聘岗位其他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7年11月24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前,以此类推。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时间自登
4、记灵活就业并审批确认或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详见《附表》四、报名方式和注意事项(一)报名时间和地点1.报名时间:2017年11月24日(星期五)9:00-15:00;2.报名地点:苏州市人才市场(干将西路288号)。(二)报名程序1.应聘人员选择岗位。报名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选定应聘岗位后,下载《2017年苏州市姑苏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打印2份,将《登记表》中“报名者填写内容”填写完整并加贴照片。
5、2.招聘单位资格初审。报名者向招聘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聘单位)出示应聘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招聘单位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名者将《登记表》交招聘单位签字(盖章)。3.人社部门复审。经初审合格的报名者持《登记表》和应聘材料原件(交复印件),分别到指定的“复审处”进行验证。复审通过的报名者当场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并将《登记表》交缴费处(另附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4.报名注意事项(1)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所在院校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
6、证书(件)。(2)社会在职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指本人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必须提交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清单。(3)夫妻两地分居的,须出示结婚证书和在苏州市市区一方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的,须出示父母双方同在苏州市市区的户籍证明和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须出示军队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4)归国留学人员,除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外,另须出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7、《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先凭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资格验证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待考试、体检、考察后,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取聘用的相关手续。(5)本人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委托家人或亲友代为报名。相关材料和证书(件)须符合本《简章》的规定要求,代报名人另须出示其身份证。(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现役军人;(2)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生;(3)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身份的工作人员;(4)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人员;(5)尚未解除纪律
8、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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