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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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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地范围标定原则本次绿线划定以山体为主,同时考虑周边的综合公园、居住区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道路、河道及高压走廊防护绿带等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用地,不包含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绿线划定在绿地总量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分批控制,采用实线和虚线相结合的方式,尽量保证最大限度地实施绿地,并根据社会公示反馈意见情况进行调整。标定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一、绿线标定基本原则1.科学务实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规划以及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等,结合现
2、场实际,将已有的绿地规划控制范围与现状用地条件、土地性质、实施可行性等因素比对,进行调研核实、综合分析、补充完善,提出符合实际、易于操作的可行性优化控制方案,经相关程序确认后纳入“一张蓝图”规划管理基础信息系统中。2.总体、总量控制相结合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期限、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参考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要求的中限指标,适度超前考虑城市远期发展,综合确定绿地的总体控制量。3.刚性控制和弹性引导相结合原则城市绿地合计的总量控制为刚性,具体绿地分布的位
3、置、规模为弹性;现状公共绿地位置、规模为刚性,规划绿地位置、规模为弹性。“弹性”指在绿地初步控制定线阶段,可结合片区用地规划深化和具体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规划管理具体要求进行适当调整规划绿地位置、规模,但减少的绿地须明确补偿位置及规模。4.分类有别、重点控制原则对于绿线控制涉及的五种绿地釆用不同的控制办法,其中涉及重点公园绿地以及对城市的景观风貌特色、空间结构视廊、生态环境、保泉护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惠及民生等方面可能产生影响的重点地段绿地,要作为重点控制对象。5.动态衔接原则在编制过程中,
4、要及时与有关法律政策的调整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城市规划调整相结合,适时与城市控制性规划的“六线”和具体项目的土地供给条件动态衔接,及时纳入相关变化,不断充实调整绿线控制规划,使之更加符合管理的实际。二、绿线标定一般原则1•依据相关规划:⑴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绿地系统等专项规划已确定为绿地的,依据各项规划中绿地面积最大者确定绿地范围。⑵经局内研究认可的控规调整、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为绿地的,依据最终审定的控规调整方案、城市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确定绿地范围。⑶周边规划
5、已确定、边界清晰、权属明确的绿地,以实线表示绿地范围;周边规划未确定、边界有争议、权属不明确的绿地,以虚线表示绿地控制范围,并结合社会公示意见、项目改造方案、边界落实、权属认定情况最终确定绿地范围。2.依据项目审批管理:⑴临近规划审批项目,依据项目规划总用地边界确定绿地范围。⑵临近规划策划项目,依据局内研究认可的规划条件附图确定绿地范围。⑶临近违法确认建筑,依据确认建筑用地边界确定绿地范围。⑷临近规划道路、河道控制线及被其穿越处,绿地范围划至道路红线或河道蓝线。其中,道路两侧绿化带纳入绿地范围,河
6、道两侧绿化带结合权属单位及使用功能,与绿地整体实施的纳入绿地范围,与绿地分别实施的不纳入绿地范围。临近高压走廊控制线及被其穿越处,将高压走廊纳入绿地范围。3.依据现状建设情况:⑴相关规划确定的绿地范围外,现状已建成城市绿地或现状为山体、地形坡度较大的,原则上按照绿地控制。⑵绿地与周边单位之间的零星边角地应纳入绿地范围,保证绿地的相对完整性,沿绿地与山体之间应留出环山通道。⑶绿地控制范围内的现状已建成军事、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用地,且不破坏绿地基本功能和完整性,原则上不再按照绿地控制。⑷绿地控制范围内
7、的具有明确合法权属的单位用地,且不破坏绿地基本功能和完整性,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不再按照绿地控制。⑸绿地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用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定绿地控制范围时不考虑违法建设用地边界。⑹涉及大面积旧村居用地的绿地,须结合已审批的旧村居策划方案确定绿地范围;涉及小面积旧村居用地的绿地,原则上按照控规确定绿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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