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专业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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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之哲20第一部分命题老师预热训练242012年入学考试命题老师预热训练(综合二)24第二部分命题老师核心笔记35第一编民法总则35第一讲民法概述35第二讲民法的基本原则39第三讲民事权利通论42第四讲民事主体通论52第五讲自然人58第六讲法人58第七讲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67第八讲法律行为概要75第九讲法律行为77第十讲法律行为的代理92第十一讲民法上的时间106第二编物权111第十二讲物权的基本内容111第十三讲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124第十四讲物权的变动126第十五讲物权法中的占有132第十六讲

2、所有权通论139第十七讲不动产所有权142第十八讲共有148第十九讲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52第二十讲用益物权160第二十一讲担保物权总论167第二十二讲抵押权170第二十三讲质权183第二十四讲留置权189第三编债权196第二十五讲债的概述196第二十六讲债的一般效力201第二十七讲债的保全205第二十八讲债的债权性担保205第二十九讲债的移转215第三十讲债的消灭219第三十一讲侵权行为之债221第三十二讲因其它原因而产生的债240第三十三讲合同法总论240第三十四讲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84第三十五讲

3、移转标的物用益权的合同293第三十六讲完成工作的合同297-页脚---第三十七讲给予信用的合同300第三十八讲提供服务的合同301第三十九讲提供智力成果的合同309第四十讲合伙合同310第四十一讲射幸合同310第四十二讲结婚和婚姻效力314第四十三讲离婚317第四十四讲继承322第一部分命题老师预热训练2012年入学考试命题老师预热训练(综合二)招生专业:法学各专业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含民诉、刑诉)各50分)考生须知:1、所有试题均在答题纸上写清题号作答,在试题上答题不给

4、分、书写字迹清楚。2、将答题纸和试题一起交回,否则以零分记。一、单项选择题(在机读卡上作答,写在试卷及答题纸上的无效。每题1分,共30分)1.王某将清代青花瓷赠送给李某,并且约定李某不得出售或者转赠他人,否则王某有权收回青花瓷,后来王某实施了交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赠与合同无效,但是青花瓷应当归李某所有B.赠与合同无效,李某不能取得青花瓷的所有权C.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李某只有不出售或者转赠行为,才能获得青花瓷的所有权D.赠与合同有效,李某直接获得青花瓷的所有权2.下列哪个合同不可以行使

5、留置权?A.保管合同B.运输合同C.承揽合同D.租赁合同3.宏宇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5月将办公楼卖给李某,并且约定一年后交付。李某于2009年6月申请办理预告登记。2009年10月宏宇公司将办公楼抵押给银行贷款500万并且进行登记,宏宇公司没有将抵押事项告知李某。后来宏宇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权已经设立B.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已经设立C.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权没有设立D.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没有设立4.甲承包草地进行畜牧饲养,

6、并且雇用乙在牧场工作。某日丙在牧场经过,乙认为丙在牧场盗窃,于是将丙打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B.乙应当赔偿丙的损失,然后向甲追偿C.只由乙承担赔偿责任D.只由甲承担赔偿责任5.下列哪个事项不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第二部分命题老师核心笔记第九讲法律行为{考点概览}重点掌握:(1)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2)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3)法律行为的分类;(4)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5)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及二者的区别。【编者特别提示】

7、-页脚---本讲重在理解、并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法律行为在整个民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考试考查的重点。法律行为是在合同、婚姻和遗嘱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一个东西(在实际生活中不存在法律行为,而只有合同、婚姻和遗嘱),它类似于数学当中的公因式。而无论是本书还是教材在讲法律行为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要以分则中的合同、婚姻和遗嘱为例,因此,对于初学民法的同学来说,法律行为非常的抽象并且不容易理解。建议大家在学习时第一遍仔细阅读本讲并记忆相关知识点,等学完分则之后再回头学习本讲,相信大家会对法律行为有很好的理解。

8、一、法律行为的概念【重点理解、掌握】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题,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教材认为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其构成要件之一。对于法律行为应作如下把握:1.法律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以区别于自然事实。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主要要素。3.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引起明确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这种法律后果是主体意思表示中所预设的并希望发生与积极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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