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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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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四川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四川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测评和能效标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
2、能效测评,是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核查与必要的检测,并给出其所处等级的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指依据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进行明示的活动。建筑能效标识应以建筑能效测评结果为依据。第四条建筑能效测评应包括第一阶段建筑能效测评和第二阶段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建筑能效测评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筑物竣工验收之前进行,有效期1年。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应在建筑物正常使用1年后,且入住率大于30%进行,有效期5年。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管理,负责全省
3、建筑测评标识的实施、监督、核发标识证书等组织管理工作。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具体实施,受理标识申请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并承担标识项目的组织实施等日常事务。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惯例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能效测评机构负责能效测评工作的实施,并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效标识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八条2016年10月1日起,以规划审批文件时间为准,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
4、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二)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建筑;(三)申请国家及省级补助资金或奖项的建筑;(四)政府投资和部分投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建筑。以上建筑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必须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未测评或测评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章测评机构第九条测评机构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均应在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国家级测评机构应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相关规定,省级能效测评机构应满足本细则第十
5、条要求。第十条省级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能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四类,其基本条件如下:(一)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CM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试行)》(建科[2008]113号)所规定内容的需要。 (五)测评机构应设
6、有专门的检测场所,并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及水平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取得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公司技术人员的50%。且专项测评机构具有工程师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综合测评机构具有工程师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 (六)应当有近三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一条省外国家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应满足第十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规定。第十二条省级
7、测评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定和发放资格证书;省内国家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备案程序后自动取得四川省能效测评机构资格;省外国家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在四川省内设立了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分支机构,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查程序后取得四川省能效测评机构资格。第十三条综合能效测评机构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所有建筑能效测评项目;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机构可在全省行政区内从事资质范围内的专项能效测评业务。第十四条自本细则发布起的两年内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省级测评机构可无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8、会(CNAS)实验室认可,过渡期结束后测评机构必须满足本细则第十款的所有规定。第三章建筑能效测评第十五条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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