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7958846
大小:59.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2-07
《论公证赔偿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公证赔偿制度【摘要】近年来,随着公证事业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证据意识的不断提高,公证业务大量增长,而公证赔偿问题也日益凸显。我国《公证法》屮对公证赔偿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公证赔偿在司法实践屮的难题。但是,由于《公证法》关于公证赔偿仅作了原则性框架规定,公证赔偿制度也并未发挥预期的效果。本文在对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与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简要论述当前我国公证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关键词】公证赔偿;性质;构成要件;建议随着我国《公证法》的颁布,我国公证事业逐步走向正轨。由于经公证的证据极高的证明力,
2、加Z人们证据意识的不断提高,公证业务不断发展起來。事实上,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公证错误的情况在所难免,在出现公证错误时,就需要公证赔偿制度发生作用。但当前我国《公证法》对公证赔偿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性、框架性,并未明确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亦未明确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对于司法实践缺乏指导意义。基于此,本文对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现存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岀应对之策。一、公证赔偿的内涵按照我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Z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
3、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按照这一规定,我国现行公证法规定了公证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而非公证员。二、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笔者认为,考察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首先需明确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从比较法的角度,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公证机构的性质的规定有所不同,因而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亦不同。首先,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将公证机构视为公权力机构,如德国和法国,他们将公证员视为国家公务员,公证员作出的公正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私行为,因此,公证员发生公证错误时,公证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事实上属国家赔偿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不同,如
4、英国、美国,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偏向于形式证明,公证人的公正行为大多是确认当事人所签署的文书等符合形式规定,因此英美法系的公证基木上不涉及实体方面的内容,因而英美国家的公证证明力并不强。在我国,国内对公证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机构是进行公证属于行使公权力,因此公证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公证机构本质上是中介机构,因此公证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第三种观点也认为公证机构的木质是中介机构,但其负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未规定的中介赔偿。[2]而按照通说,公证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而非国家责任。然笔者认为,
5、虽然我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并非行使国家职能的机构,但事实上,在现实社会屮国,公证文书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其具有的公权性质是不容否定的,因此,笔者认为公证赔偿责任系国家赔偿责任有其合理性。但同时,国家赔偿责任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民事责任,代表的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私人法律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将公证赔偿责任定性为特殊的民事责任亦有可合理解释。三、我国现行公证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公证法》对于公证赔偿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务屮可操作性不强,具体而言,我国现有的公证赔偿制度主耍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
6、明确在认定公证赔偿责任系属特殊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个方面:首先,需公证员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公证法》的内在耍求;其次,需公证员客观上确有过错行为;第三,需要当事人受有损失;第四,需公证人的过错行为与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我国《公证法》并未规定判定公证员过错的标准,即并未明确规定公证员在从事公证业务时应当进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公证员的过错认定缺乏统一标注,一方面致使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另一方面导致公证员容易被苛责。2.公证赔偿的救济途径不完善公正行业具有自律性,公证
7、协会理应发挥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对于公证赔偿纠纷可以由公证协会进行调解,但事实上可操作性并不强。一方面,公证协会作出的赔偿协议主要依赖于公证机构自愿履行,缺乏强制执行力,因而受害者耍想获得强制履行,仍需诉诸法院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效率;另一方面,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也更倾向于认可法院的判决,这就导致调解的设置形同虚设。1.公证赔偿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国已未公证赔偿制度设置了保障机制,即通过公证赔偿基金的设置来保障公证赔偿的实现,这是公证行业的重大进步,但我国公证赔偿保障机制尚待完善。这主要在于公证赔偿基金
8、的缴付与管理存在问题。据中国公证协会2008年的《公证赔偿基金情况通报》,口2001年公证赔偿基金建立之日起至2008年,中国公证协会均未足额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甚至造成本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分担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