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银行最高额质押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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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RRTL11017P大连泰达钢铁有限公司(出质人)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质权人)最高额质押合同于年月日在大连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2011年1月版13目录条款页码第一条定义与解释3第二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及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3第三条质物4第四条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4第五条质物的转移占有及质权凭证的交付5第六条质物的保险5第七条出质人承诺与保证5第八条质物的处分与质权的实现7第九条本质押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8第十条通知8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9第十二条合同文本及其他9[签署页]10附件一

2、出质人资料11附件二质权人资料11附件三债务人资料11附件四质物详情12最高额质押合同2011年1月版13鉴于:1、质权人(详见附件二《质权人资料》)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详见附件三《债务人资料》)于年月日签订了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最高债权额度明确的《人民币贷款合同》(编号:RRTL11017)(该合同及其补充修订协议及其项下的每一单笔授信文件以下合称“主合同”)。2、出质人(详见附件一《出质人资料》)愿意在质押担保范围(参见第4.1条)内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于不特定债权确定期间内产生的对质权人的所有还款/付款

3、责任向质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拟定并签署本合同,有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本合同,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对任何要求起草或促使起草本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本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本条下述名词具有如下明确定义并在本合同中作相同解释:1.1主合同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合同。1.2质物:指出质人为担保债务人全面、及时履行主合同项下之各项义务而质

4、押于质权人的动产。1.3违约事件:指主合同第十三条所明确的行为或情形及其它可能或已经损害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或情形。1.4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见本合同第2.2条的约定。1.5在上下文中,凡提及出质人和质权人、债务人均应解释为包括其各自的继承人及任何后来的受让人。1.6本合同项下各条款及附件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供参考之用,不应被理解为该条款或附件的定义或解释。第二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及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2.1本合同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系指债务人在主合同下,于不特定债权确定期间内从质权人处获得的总余额不超过授信

5、额度人民币贰仟万元整(RMB20,000,000.00)的全部授信本金,包括债务人在本合同签署前在授信额度下已提取的授信。(下称“主债权”)最高额质押合同2011年1月版132.1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为自《人民币贷款合同》(编号:RRTL11017)签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就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进行更改,每一次更改后的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即作为本合同下质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2.2本合同下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为贷款。第一条质物3.1出质人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

6、质物(详见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章确认的《质物详情》)设定最高额质押,作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3.2质物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在质物上新增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由质物产生的利息、投资收益等自然成为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一并作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质权人对该孳息享有同质物相同的权利。如对该孳息的质权须经质押登记后成立,出质人承诺在孳息产生后立即配合质权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3.3本合同项下质权与其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3.4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和/或质物权

7、利证书正本由质权人保管。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本息和费用后,质权即自动消灭,质权人将质物和质物的权利证书正本退还给出质人。3.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质权人无义务承担由出质人承担的与质物有关的一切义务和欠款。第二条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4.1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4.1.1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1)主债权。(2)由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

8、、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本合同所述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以受理法院出具的发票或收据为准,律师代理费以质权人的支付凭证或相应的律师代理费发票收据为准。4.1.2所有欠款(指第4.1.1条所提及的所有款项、费用,下同)应分别从债务人逾期未支付时(指质权人通知的付款期限)起及/或从有关的费用实际发生时(质权人垫付款行为作出时)起计算。所有主合同项下的欠款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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