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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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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营改增”后订立采购合同应注意的事项摘要:2016年3月18円,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可以说“营改增”的推行是我国财税体制最为重要的变革之一。本文将对营改增下,采购合同应注意那些事宜,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关键词:供应商营改增采购合同自此以后,与“营改增”相关的税务、法律等问题成为实务界及理论界最为热门的研究对象,各类合同都必须为应对“营改增”而做出相应调整或修改。其中,采购合同是企业日常经营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笔者认为,“营改增”全面实施后,纳入营改增试点
2、的企业,如果作为采购方,其在订立采购合同时,势必应当改变以往的缔约思路,在合同条款屮体现出增值税的相关特征,以求防范风险,增加效益。一、供应商的选择由于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与增值税不同,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也不相同,因此,在“营改增”以后,采购方应当根据增值税的计算方式慎重选择供应商。我们都知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
3、额)。其中,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项税额是以供应商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的,若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则税率通常为17%,若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税率通常为3%。所以,在供应商的其它条件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取得进行抵扣的专用发票,降低当期应纳增值税,明显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更节约税务成本。二、明确合同价款与增值税之间的关系在“营改增”以前,很多购销合同都不会对税费的承担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但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和价款是分离的。因此,在“营改增”以后,必须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
4、否包含增值税。例如,100万元的货物,如果是含税价,那么,货物的售价为:100/(1+17%)=85.47元,增值税为:85.47*17%=14.53万元;如果是不含税价,那么,货物的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00*17%=17万元,两者相差其大,至于如何适用,采购方必须与供应商在合同屮约定明确。另外,进一步讲,如果采购合同中涉及到混合销售或包含其它服务、业务内容的,从采购方的角度而言,需要判断该合同是否对自身有利,并核算税务成本。若有需要,为了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可以将合同拆分、细化,将含增值税的报价
5、分开,这就需要公司财务、法务人员予以综合分析、判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要求。三、“三流一致”应当在合同中予以体现《关丁•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明确规定如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增值税“三流一致”,“三流一致”是增值税的一大法定要求,具体来说增值税的涉税业务中,
6、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必须一致,也即供应商、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采购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也为同一主体,若“三流不一致”则可能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在实践中,“三流不一致”主要出现在“第三方付款”的问题上,也即某些采购业务中,付款方并不一定是采购方,而是采购方的上级公司、下属公司或者其它关联方,在此情况下,就出现了“三流”中“资金流”不一致的问题。应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采购方必须提提供委托第三方付款的委托协议给供应商,并且将该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这种做法不但能避免“三流不一致”,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
7、专用发票,也为第三方付款留存了有效的证据,预防了争议的产生,且规避了法律风险。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众所周知,与增值税密切相关的一项刑法罪名即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对于该罪名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该罪的最高刑罚可以是无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可见,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因此,笔者建议,“营改增”以后,必须在采购
8、合同中特别加入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相关的风险防控条款。站在采购方的角度,在自身合法、合规经营业务的同时,也要对供应商的行为予以制约。就开票而言,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供应商必须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的情况下,必须由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在赔偿以后,仍须要继续向采购方开具合法的发票。除此之外,为规范操作,必须保证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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