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框架下高职院校办学结构耦合研究

校企合作框架下高职院校办学结构耦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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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合作框架下高职院校办学结构耦合研究[摘要]文章阐述了校企合作框架下探索高职办学结构耦合问题的意义,从高职院校办学理念耦合、治理结构耦合、办学利益耦合与办学资源耦合等方面剖析了制约校企合作组织运作效能的办学结构耦合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给出相应的策略建议,以期为我国高职教育改革事业开拓新局面。[关键词]校企合作高职教育办学结构[作者简介]刘希富(1963-),男,江苏涟水人,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及继续教育。(江苏淮安223003)[课题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职教重点课题“成人高等教育与高技能培训衔接机制研究”的

2、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B-a/2011/03/05)[中图分类号1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5-0014-0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职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在办学模式创新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通过实施校企合作教育模式,高职院校可调动充裕的资源为学生搭建实践平台,并为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人力与技术支持。但是,从宏观经济发展现状来看,高级实用技术人才相对匮乏在较长时期内仍然是困扰我国建立现代化工业体系的主要障碍。我国高职教育事业与宏观经济发展的节奏并不协调,难以满足实业界对高职人才的切实需求。为此,高职院校应当深入探索校企合作模式的具

3、体实施方式,在校企合作框架下探索高职院校办学结构的耦合策略,为我国高职教育改革探索新路径,开辟新局面。一、制约校企合作组织运作效能的办学结构耦合问题(一)校企合作组织的办学理念耦合问题第一,校企合作框架下的高职院校通常忽视以校企双方组织文化精神及核心价值观的耦合为基础来遴选合作企业。部分高职院校在选择校企合作伙伴时,忽视了对合作企业的企业文化及其经营理念的深入考察,所遴选的企业偏重于实现自身利益最优化的目标,缺乏对高职教育事业的必要热情和资金支持,这为校企双方的后期合作不畅埋下了伏笔。校企合作项目成败的关键不仅在于双方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更在于校企双方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组织

4、文化精神。校企合作过程中潜伏着诸多利益纠葛,难以在常规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获得解决。高职院校与企业应当基于共同的组织文化精神,并通过互谅互让来有效化解双方合作中的非常规利益纠葛,而众多高职院校在设计校企合作方案时普遍易于忽视对校企合作组织文化的建设。第二,高职院校在设计校企合作方案时通常易于忽视战略合作理念的建构。合作双方战略意识较弱是制约校企合作绩效的重要因素。部分高职院校或企业将校企合作视为谋求短期经济利益的手段,将宣传短期性组织形象价值凌驾于对合作伙伴的审慎选择之上。部分高职院校将外聘企业人员从事实训教学工作的行为视为对高职教育系统的暂时性补充,并未将与企业的合作视为

5、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实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构件。从企业层面而言,企业将高职院校视为优质廉价劳动力生产单位,通常根据企业的一时之需来决定其与高职院校的合作内容及方向,缺乏立足企业远期战略高度展开与高职院校的深度合作的信心与能力。部分企业甚至认为,与高职院校的合作妨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增加了企业的短期运营成本,故而对校企合作活动产生了排斥心理。(二)校企合作组织的治理结构耦合问题第一,高职院校与企业成立的校企合作组织治理主体地位不明确,存在高职院校与企业主体地位并存的二元化治理结构问题。鉴于校企合作组织的主要职能指向教学,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组织中的治理主体地位应当得到强化;由

6、于校企合作组织也肩负着重要的科研任务,且高职院校的办学方向决策理应以企事业单位的用人需求为导向,故确立企业在校企合作组织中的治理主体地位的思路也毋庸置疑。这就导致了高职院校与企业在校企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并存的二元化治理结构问题。第二,高职院校与企业成立的校企合作组织的治理规则存在分权制衡与集权决策的矛盾。无论高职院校与企业成立的校企合作组织所采用的治理模式是合伙人制抑或股份制,都难以破解上述难题。考虑到校企合作组织通常由一所高职院校与企业组成,当高职院校与企业围绕关键决策问题产生冲突时,一人一票的合伙人制势必制约了校企合作组织的决策效率;若校企合作组织采用股份制模式,则

7、亦存在着大股东利用自身的优势股权地位侵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校企合作组织的生命力在于高职院校与企业相互利用对方优势资源来实现本组织的利益最优化目标。若硬性规定校企双方采取平等分权模式或绝对集权模式,都将削弱校企合作组织的运作效能。(三)校企合作组织的办学利益耦合问题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缺乏自洽的利益分配纽带将直接威胁校企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一,从校企合作组织的办学成本分配角度而言,校企合作的利益分配焦点在于围绕高职人才培养的成本分配方案的争论。高职院校中的教师与学生及企业员工是校企合作组织的人力资源所有者,但是在校企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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