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诉讼取证制度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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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刑事诉讼取证制度再完善摘要:作为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再次得到修改,不仅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立法目的,还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可以说亮点颇多。本文将针对刑诉法修正案中对于取证方面的完善做出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再完善构想。关键词:刑事诉讼;取证;完善一、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对取证制度的完善1.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正式确立今年刑诉法修正案对取证制度的完善方面所做的工作可以说亮点颇多。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正式确立,刑讯逼供问题有望得到缓解是其中的重要一环。2010年出台的两个证据

2、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已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它们只是作为司法改革的一种成果,在当时是低层次的,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程度,这次修改刑诉法对两个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又做了进一步的总结,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正式被确认下来。其核心内容就是要控制刑讯逼供。对于这一项改动,部分专家的评价非常高,认为“从制度上杜绝刑讯逼供看来已经解决了”,而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孙长永教授的表述是“有望得到缓解”。2.技术侦查手段被写入法律所谓技术侦查手段,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

3、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技术侦查手段和控制下交付都是首次被明确写入法律当中,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犯罪行为种类多样化,在侦查过程中使用技术手段已经成为必须。而此次技术侦查手段被写入刑诉法修正案,使得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得以有法可依。二、新的取证制度存在的不足虽然本次刑诉法修正案中对取证方面的规定实现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但是本人认为,其中依然存在有诸多争议和疑点,需要进一步加以解释和完善。1.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如何设定?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如何界定

4、的问题主要涉及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意见不统一。理论界主张,把采用暴力体罚或者限制必要饮食、作息时间等心理或生理的强制方法收集到的口供都要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到的电子资料、视听资料,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时也要排除。而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说法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到的口供、物证、书证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并严重危害司法公正的要排除。相比较而言,意见稿中所固定的范围显然要窄很多。在两会审议过程中,在有关违反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规定中又加了一句,即如果严重违反司法公正的,应当加以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要排除。事实上,2010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

5、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文规定,对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要经过补正或合理的解释之后才可以采用。而现在则没有了这样的规定。经过两会代表委员的提议,法条中的表述最后改成了“收集到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这里应当注意,条文中的规定只限于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而其他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若按照立法的原意就只能排除,但是在本次修正案当中并没有明确。2.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如实供述存在矛盾现在在严禁刑讯逼供这一条中加了一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在侦查讯问那一条里面继续保留了“犯罪嫌

6、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共存的矛盾。所谓“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前提是不回答;而“如实回答”的前提是必须回答,而不是如果要回答,不存在选择余地,可见,两者的前提之间就是有矛盾的。三、关于取证制度的再完善1.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范E根除刑讯逼供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同时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而非仅仅是片面杜绝刑讯逼供现象。这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价值所在。由于当前刑诉法修正案中的表述并不能真正迗到这一目的,因此,本人认为,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应当在刑诉法修正案中适用理论界普遍倡导的表述,即采用暴力体罚或者限制必

7、要饮食、作息时间等心理或生理的强制方法收集到的口供都要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到的电子资料、视听资料,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时也要排除。2.取消“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由于“如实回答”同“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原则之间存在根本对立,使得后者难以发挥其在侦查阶段的保障人权的作用。同时,也容易产生侦查人员基于“如实回答”的义务,强迫当事人做出回答的现象,使得刑讯逼供又有了法律依据。因此,刑诉法中应当去除被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义务。参考文献:[1]王继福.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变迁及对我国的启示[J].山东社会科学,2010,174(02).[1]刘立霞.刑事司

8、法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J].人民检察.2005,(2).[2]孙长永,陈海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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