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场监测与监管相关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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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相关文件汇编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目录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工作要求摘编1一、发布公告1二、容积率1三、商品住宅出让规模3四、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3五、开、竣工时间4六、出让金缴纳5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相关文件汇编6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6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1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15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

2、〔2009〕56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21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2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38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47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52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工作要求摘编一、发布公告《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规定“供地计划、

3、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地结果等信息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按照部规定的规范格式,公告拟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套型要求、容积率、出让年限、投标(竞买)保证金、提交申请时间、出让时间等内容。公告不规范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规定“出让公告应按规定的

4、时间、指标项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进行公开;”二、容积率《57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不得出让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用地;对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时,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规定“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招拍挂

5、出让公告的审查,对发现存在超面积出让、捆绑出让、“毛地”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出让主体不合法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出让公告,及时责令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违反规定出让的,应责令立即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

6、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57《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规定“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三、商品住宅出让规模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规定商品住宅项目“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规定“不得存在违反《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超规模供应商品

7、房用地的情况;”四、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57《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规定“对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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