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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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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在扬州市市区依法设立
2、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经公安交管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第三条
3、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三)国有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四)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二)机场、车站、码头、
4、城市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公园、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四)经公安交管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五)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等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第五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收费
5、标准,并对市区(不含乡镇)停车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各乡镇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第六条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应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包括立体停车场,不包括住宅小区)、白天高于夜间(白天时段为9:00至21: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第二章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第七条 停车服务收费的区域划分。一类区为东至江都北路、解放北路、解放南路,南至江阳路,西至扬子江路,北至平山堂路、上方寺路(含道路两侧)围合的区
6、域,该区域以外4A级以上旅游景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也划为一类区管理;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的建成区区域,包括扬溧高速、沪陕高速、廖家沟和宁启铁路围合的区域;三类区为建成区以外的区域。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包月收费计费方式。(一)计时收费1、停车设施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装置;2、计时收费以半小时或小时为计费单位。连续停放累计计时收费;3、连续停放超过5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5小时收费;4、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第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5、
7、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6、一类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超过一定停放时间可以实行累计递增收费的计时收费方式,主要面向小区居民和单位人员停车服务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适用。(二)计次收费机动车每次停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超出12小时的重新计次。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一类区按白天时段收费标准一次收费,其他区域按夜间时段收费标准一次收费。(三)包月收费住宅小区周边、单位附近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和单位人员停车,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费,
8、具体标准协商确定。其他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可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包月收费标准。第九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另行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第十条4A级以上景区(包括4A级)周边部分公共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旅游旺季实行价格上浮。第十一条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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