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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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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为与三星间专利权纠纷最终判决书出炉 近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两份有关华为与三星之间专利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实际上,2018年1月11日,深圳中院一审已公开宣判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法院认定三星对华为构成侵权,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第一份判决书 在其中一份判决书中,原告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华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01110269715.3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
2、售、许诺销售以及进口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涉案201110269715.3专利是3GPPLTE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中文名称为“一种无线网络通信装置”。申请日为2007年4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7月29日。 2016年2月16日,原告从被告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处公证购买了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GalaxyS6三星(SAMSUNG)手机;购买了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GalaxyJ5三星(SAMSUNG)手机。经分析,原告发现前述产品皆遵循3GPPLTE标准,其包含的技术方案均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
3、权。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110269715.3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110269715.3专利权的行为; 三、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4、 第二份判决书 而在另一份判决书中,原告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华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201010137731.2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以及进口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涉案201010137731.2专利是3GPPLTE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中文名称为“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申请日为2010年3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6月25日。 2016年2月16日,原告从被告深
5、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处公证购买了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GalaxyS6三星(SAMSUNG)手机。经分析,原告发现前述产品皆遵循3GPPLTE标准。其中,支持载波聚合的产品,其包含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权。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方式侵害原告专利号为201010137731.2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原告专利号为201010137731.2专利权的行为
6、; 三、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两份判决书中都有提到:从2011年7月华为和三星开始谈判至今已六年多,原告华为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符合FRAND原则;而三星在和原告华为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不符合FRAND原则。原告华为在努力寻求谈判和试图通过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问题已不可能的情况下,向本院寻求禁令救济。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7、,三星在调解过程中仍然存在恶意拖延谈判的情形,鉴于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专利权,亦即停止实施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判决书中还指出,考虑到本案的专利为4G标准必要专利,在停止侵权问题上和非标准必要专利不同。在本院责令被告方承担停止侵权的判决生效后,华为和三星仍可以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如果原告和三星达成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或经原告同意,不执行本院停止侵权的判项,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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