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日本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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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过程论——介绍盐野宏先生《行政法》主讲人:甘乐提纲盐野宏先生及其《行政法》简介日本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核心——行政过程论日本行政法主要制度分析简评盐野宏先生及其《行政法》简介盐野宏(1931—),日本当代行政法学家。1956年东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原东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成蹊大学法学院教授、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德国科隆大学名誉法学博士。盐野宏先生的《行政法》是上个世纪60年代末至90年代末,战后日本行政法学全面发展时期在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一部力作,由于本书的系统性和深刻性,其被认为是日本90年代行政法研究的代表作品。该书以日本新宪法所蕴含的民主

2、主义和法治主义精神为基本方向对行政法的诸制度进行理论上的归纳整理,注意对以前的行政法学不曾论及的一系列问题展开详尽而独到的论述。在整理过程中对行政过程进行更加动态的、综合的考察,即立足于行政过程论的方法,这也是本书的核心思想和根本研究方法。日本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第一时期:明治维新之后到制定明治宪法(1868年-1889年)。明治维新之后,日本一方面整顿完备近代中央官厅机构,另一方面取代以前的藩制,创设近代地方制度。1889年明治宪法的制定,巩固了以前的革新成果。这一时期为近代法制作好了准备,称近代行政法制奠基时期。第二时期:明治宪法制定后到现代宪法制定(1889

3、年-1946年)。明治宪法的制定,一方面体现了近代民主,另一方面又照抄了普鲁士宪法的集权制。天皇具有至高无上、无所不及的统治权。这一时期称为极权普鲁士法制时期。第三时期:现行宪法制定后至今(1946年至今)。二战后,战败国的日本被置于美国的占管之下,并于1946年制定了以国民主权主义为中心的现行宪法。废止了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的二元结构,广泛采用行政委员会制,增加了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的内容。这一时期的日本行政法是两大法系的混合时期。《行政法》的核心——行政过程论盐野宏先生是日本最早提出“行政过程论”的学者之一,他曾撰写了《行政过程及其统制》,最早提出了“行政过程

4、”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他于90年代提出了以行政过程论、行政救济论和行政手段论来构筑行政法学体系,并撰写了日本当代最有影响的《行政法》。《行政法》一书中第二编行政过程论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行为形式论。其中涉及行政立法、行政行为、行政契约、行政指导、行政计划。第二部分:行政上的一般制度。主要涉及行政上确保义务履行的制度、即时强制、行政调查、行政程序。第三部分:行政过程中的私人。其中涉及行政过程中私人的地位、行政过程中私人的行为。《行政法》以盐野宏先生提出的行政过程论这一全新的行政法学考察方法为灵魂,统摄全文。行政过程论是行政法学的一种特有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

5、,旨在批判传统的研究范式基础上,建立动态、综合的行政法学体系。盐野宏先生指出,“本书所立足的行政过程论,与行政法学上的方法论和体系论两个方面有关”。(p65)可见,行政过程论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背景和目的而提出:第一,该书在批判日本传统行政法学研究各种行为形式的最终法效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范围等方面的缺陷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在具体行政法现象研究方法上的行政过程论。第二,该书在批判传统法学公、私法二元划分之有用性,及与其相应的试图建立与其他学术领域不同的独立的自足行政法体系的学术思想基础上,进而提出学科理论体系构筑上的行政过程论。研究方法意义上的行政过程论批判日本传

6、统行政法学较多地从行为的最终法效果角度进行行政法学的研究,而没有充分地关注产生行为法效果的行政过程及其制度建构的缺陷。行政过程论强调行政效果产生的过程,该书将行政过程的法定化——行政程序作为行政上的一般制度加以定位和研究,是因为“存在着独立于个别领域的固有价值”。批判日本传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局部性考察,即“着眼于将各种各样的行为形式切割开来论述其法性质”,将整个行政法学体系进行分割进而个别考量的缺陷。但是,在现实的行政中,通常是多个行为形式结合起来使用,或者作为多个行为形式地连续而进行的。(p37)如果不将行政的宏观过程置于视野,就不能将行政法现象作为

7、整体来把握,并且也不能正确认识个别的行为形式的法效果。(p38)批判日本传统行政法学上将行政法上的法效果认为只发生于行政主体与直接相对人之间。盐野宏先生在认为,“现实中,直接的相对人以外还有许多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作为第三人的私人之独立法地位予以承认,对行政法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学科体系构筑意义上的行政过程论首先对公、私法二元划分的有用性提出了质疑,否定了设置“公法秩序”这一托盘的必要性。盐野宏先生认为,对于实定法无法直接解决的法现象,应通过分析法律制度的宗旨和具体法秩序的性质予以解决,而并非是事先决定该法现象是否属于公法范畴所能径直解决的。进而批判在

8、行政法上始终以建立与民法学等相并立的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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