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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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学任课教师姓名周景安所属部门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教研室邮箱anzhou0307@yahoo.com.cn手机15129881200国际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第七章国际技术贸易法第八章国际投资法第九章国际货币金融法第十章国际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公法关系含义是指国际法主体

2、之间的经济关系种类1.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最常见的关系;2.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3.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二)涉外公法关系含义又称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国际经济管理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是指以国家为一方,以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另一方的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特征在国家与被管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存在一种管理和被管理、服从和被服从的关系。(三)国际商事关系含义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私法关系):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各自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最常见的是不同国家的法人之间即公司之间的关系。2.国家或者国际组织

3、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特征属于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体现为合同关系(契约关系)和非合同关系(非契约关系)两种,最常见的是国际商事合同关系。二、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一)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国际公法关系主体1.国家;2.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公法性质的国际惯例)(二)涉外公法调整对象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属于涉外公法关系主体1.一方是国家;2.另一方是本国或者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法律渊源一个国家制定的涉外经济管理法,包括:1.对外贸易管理法;

4、2.涉外投资管理法;3.涉外货币金融管制法;4.涉外税法。(三)国际商法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主体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法律渊源1.国际商事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3.国内商事法律(国内民商法,属于国内私法)。三、国际经济法的学说(一)国际法说严守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甚至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二)公法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性的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和涉外公法两种。国际商法属于私法性法律,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三)综合说又称广义说或者新兴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既包括

5、国际法又包括国内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在内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内法4.示范法(一)国际条约分类1.目的在于协调“国内涉外公法”的条约2.目的在于统一“国内私法”的条约接受方式1.一般条约=直接纳入(1)政府签字;(2)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并公布。2.WTO协定=立法转化(1)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2)中央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二)国际惯例分类调整对象适用特点1.国际习惯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强制性惯例:1.国际惯常行为;2.各国认为有义务遵守2.国际

6、商事惯例国际私人商事关系任意性惯例:1.是否适用该惯例,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2.适用惯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修改或者补充。1.中国法规定的适用规则1.当事人选择惯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没有选择惯例涉外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或者国际条约,但中国法或者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2.国际条约规定的适用规则 (1)CISG第9条第1款条款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解读第一,当事人明确选择的贸易惯例,对

7、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贸易惯例,如果是一般的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2)CISG第9条第2款条款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解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贸易惯例,如果属于国际贸易中影响很大的惯例(当事人知道;广为人知;惯常遵守),应当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三)国内法涉外公法即一个国家制定的涉外经济管理法,其适用特点如下:(1)一般规则:在本国

8、境内的适用具有强制性;(2)特殊规则:特定的涉外公法(反垄断法、破产法、证券法、对敌通商法、美国少数外贸管制法),可以域外适用,即具有域外效力。涉外私法即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民商法,根据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决定法律适用。1.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规则(1)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规则效果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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