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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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教材为张玉敏教授主编的《民法》及李开国教授、张玉敏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学》。1、实质民法VS形式民法2、事前调整VS事后调整3、静态财产关系VS动态财产关系4、表意行为VS事实行为5、绝对权VS相对权6、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VS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7、民事权利VS民事权利能力8、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9、民事行为能力VS民事责任能力10、自然人权利能力VS法人权利能力11、自然人行为能力VS法人行为能力12、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13、民事责任VS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次要)14、侵权责任VS违约责任(次要)15、宣告失踪VS宣告死亡1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VS法人撤销

2、制度17、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18、违约行为VS侵权行为19、法律行为成立VS法律行为有效2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VS可撤销民事行为21、可撤销民事行为VS无效民事行为22、狭义无权代理VS广义无权代理23、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24、委托合同VS委托授权行为25、除斥期间VS诉讼时效26、诉讼时效中断VS诉讼时效中止27、监护资格VS监护能力28、财团法人VS社团法人29、公益法人VS营利法人30、本代理VS复代理31、未成年人之监护VS精神病人之监护3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VS附期限的法律行为33、权利滥用VS侵权行为一、论述题一、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

3、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1、行为人无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页脚---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为行为欠缺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此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针对无撤销权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且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其效力继续保持2、是否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

4、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不得主张撤销民事行为3、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抛弃撤销权,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转化为确定有效民事行为4、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的消灭基于撤销行为,仅有可撤销事由而无撤销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并不消灭5、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胁迫、欺诈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对已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组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其成员出于不正当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法院可基于公

5、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滥用法人人格的成员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1、被否认者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2、法人成员滥用了法人的法律人格3、法人成员滥用法人的人格损害了法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法人成员不能为其本身利益而主张法人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否认得以适用的情形:1、法人设立条件暂时丧失2、虚设法人滥用法人人格3、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4、利用法人人格规避契约债务或其他债务5、利用法人人格诈害债权人6、法人与其成员人格混同行为7、过渡操纵规避法律的行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1、法人人格否认是民法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法人领

6、域的扩张和具体化2、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四、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页脚---五、委托代理权的消灭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在下列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事实的行为就不受被代理人死亡的影响: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

7、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事项六、无效民事行为行为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不真实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2)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4)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二、概念比较题民事权利VS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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