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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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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标准的建议石灰石是用途极为广泛的不可再生资源,石灰石是石灰岩作为矿物原料的商品名称。在现代工业中,石灰石是制造水泥、石灰、电石的主要原料,是冶金工业中不可缺少的熔剂灰岩;优质石灰石经超细粉磨后,被广泛用于造纸、橡胶、油漆、涂料、医药、化妆品、饲料、密封、粘结、抛光等产品的制造中。其屮,水泥生产消耗的石灰石和建筑石料、石灰生产、冶金熔剂、超细碳酸钙消耗的石灰石总和之比约为1:30截止2005年全国已探明的石灰石基础贮量为750亿吨,其中具备经济开采条件的只有390亿吨(北京市规划设计院,2007年)o2007年全国生产水泥13.6亿吨,耗用石灰石约
2、16.5亿吨,以此耗用量只要23.6年,具有经济开采价值的石灰石就用完了,己探明的石灰石矿也只够开采购45年半。我省的石灰石储量居全国前列,据国土资源部资料(2005年)显示,全国石灰石可开采储量为520亿吨,可开采年限为30年,陕西储量为49亿吨,且普遍品质较高。随着经济发展和实施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我省建材工业发展迅猛,其中以冀东-海德堡、声威为代表的建材企业大量布局陕西,陕西水泥产量预计2010年可达到4000-5000万吨。建材工业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石灰石矿山资源利用率不高,开采企业对石灰石矿山资源利用率从40%-90%不等
3、,整体石灰石利用率约为60%。二是环境问题加剧,石灰石大规模开采造成大范围地貌破坏,水土流失,遗弃的采石场地表植被根本无法恢复,规模越大,破坏越大。二是石灰烧制和水泥生产过程的粉尘对周边环境污染很大,规模越大,污染越大。我们需要转变“石灰石多得不得了”的认识,积极保护和充分利用石灰石资源,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进一步加强对石灰石资源税的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2003]119号)文件,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吨0.5元至3元,我们认为已经不适宜当前情况,建议提高适用税额至5元/吨并全省统一征收标准。一、以我省消耗石灰石量最大的水泥行业测算,目前常用的P.
4、O425水泥出厂价为280元/吨,P.O425R水泥出厂价为380元/吨,每吨水泥耗用石灰石0.85吨,适用税额2元/吨,则每吨水泥水泥含有的资源税为1.7元,占其价格的0.6%和0.44%;适用税额5元/吨,则每吨水泥水泥含有的资源税为4.25元,占其价格的1.78%和1.11%,提高后标准对企业的负担仍然很轻。二、石灰石是继煤炭之后第二大非金属矿开采品种,与煤炭采掘比较,石灰石储量虽远不如煤炭,但开采对地表地貌的破坏远远超过煤炭开采,且不可恢复。煤炭资源税现为为3.20元/吨,石灰石资源税最高为3.0元/吨,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后每吨至少可达8元左右,与石灰石资
5、源税的比价明显差异过大,应当相应提高石灰石资源税计征税额。三、石灰石开采都在山区或半山区县境内,这些县财政大都十分紧张,提高石灰石资源税征收标准,有利于地方财政可用财力提高,多做一些保护和环境的工作。四、在资源税调研中我们发现除石灰石资源税征管不到位外,适用税额差异较大,有每吨征0.20元、0.30元、0.50元的,也有每吨征2元的。因此,建议在新的石灰石资源税标准获批之前,依照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20031119号)文件,全省明文统一适用最高3.0元/吨的标准,也有利于为企业营造一致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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