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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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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星禁令被美国法院判定失效华为该如何应对? 众所周知,2018年1月11日,华为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宣判三星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允诺销售等方式侵害华为专利权,华为一审胜诉。如不服本判决,三星方面可依法上诉。 据此前报道,美国地方法院法官奥瑞克(WilliamH.Orrick)裁定,三星电子可以继续在中国生产并销售智能手机。奥瑞克表示,华为和三星双方在旧金山还有一场诉讼,在旧金山法庭作出判决前,深圳中院的裁决不能生效。 此消息一出,在国内瞬间引起轩然大波。难道深圳
2、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无用的? 美国法官作出裁定的背后原因 据了解,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出,考虑到本案的专利为4G标准必要专利,在停止侵权问题上和非标准必要专利不同。在本院责令被告方承担停止侵权的判决生效后,华为和三星仍可以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如果华为和三星达成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或经华为同意,不执行本院停止侵权的判项,应予准许。 但是,美国法院认为深圳法院的这项判决能直接导致三星在中国的工厂停产,对三星的影响巨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美国法院考虑审理三星和华
3、为的许可是否违反FRAND原则(公平、合理和不歧视原则),认为三星和华为在加入3GPP标准时承诺遵循FRAND原则,禁令救济是受限于合约FRAND许可义务的; 其次,华为在标准专利许可的承诺中涉及了全球的专利组合,双方都承认中国的这两个专利也在全球的专利组合中; 最后,华为在中国的专利诉讼胜诉,给三星增加了外部压力,因此有可能迫使三星接受不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费。 除此之外,法官奥瑞克还引用相关证据佐证华为此次在中国诉讼目的在于增加谈判筹码。也就是说,美国法院认为华为在中国的两个专利是华为4G
4、标准全球专利组合的一部分,法院首先审理目前双方许可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约的FRAND原则,然后才可能考虑专利侵权。而且华为在美国提起的诉讼先于在中国的诉讼,深圳中院先判定三星侵权,这样美国法院审查FRAND就毫无意义。 法官奥瑞克在阐述本案中美国法院能否裁定阻止深圳法院的禁令,基于摩托罗拉与微软的判例,采用“Gallo测试”,判断本案在法律上不会错误,在礼仪上是可以容忍的。 结合上述多个原因,最后奥瑞克裁定,华为在美国法院判决是否违反合约的FRAND的原则之前,不得寻求对三星的禁令生效。若华为不理睬美国
5、法院裁定后果如何? 那么如果华为不理睬美国法院的裁定,后果又会如何呢? 对此,有行业内人士分析,首先对美国正在进行的与三星的诉讼极为不利,这是自然的。 其次,更为严重的是可能涉及到反垄断的问题,实际上三星在反诉时的一个诉求是华为涉嫌垄断,而法官奥瑞克也引用了美国司法部的助理总法律顾问关于利用专利垄断的问题,一旦判定垄断,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最后,最致命的是美国法院将审理华为的专利许可是否符合在加入3GPP标准承诺的FRAND原则,一旦判决不利,对于华为角逐5G标准将有很大负面影响。 实际上,深
6、圳法院判决三星停止侵权时留有一个条件:如果原告和三星达成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或经原告同意,不执行本院停止侵权的判项,应予准许。 该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是否对三星采取禁令是由华为公司来决定的。由此可见,美国法院的这份裁定,并不是为了否定中国法院对三星作出的侵权判决,而是为了让华为停止寻求对三星采取禁令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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